房事杂谈 氵隹 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曲解司法解释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我不服! 中国四大名著红楼梦里,封建王朝里的那个贾雨村本想严肃处理人命案,为攀附权势而办成糊涂案。而今人民当家做主,糊涂案,葫芦案已无容身之处。任何的案件判决都要经得起司法公平公正的检验。 习辶斤平总书讠己也明确指出;要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政法委也要求,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作为在依法治国环境下的主体公民,我所经历的事情和现实情况,我对一些地方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某些法官践踏法律行径,表示强烈的愤慨,即对所判决不承认、不接受。并在此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向有正义的人披露氵隹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曲解司法解释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荒唐案例,呼吁社会关注,呼吁媒体关注,呼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予关注! 本人实名举报氵隹 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司法不公,滥施法典。我从2012年开始就带领几百个农民工为淮安东泰雨田置业有限公司建造房屋。直至今日尚欠我们3500万元,致我们债务高举,家破人亡。我无奈向氵隹 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起诉,希望能得到法律的帮助。然而氵隹 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某些领导却置法律于不顾,竟然歪曲司法解释,判决一分钱都不给我,泱泱大国,请问这是什么法律?这是什么判决?这是普天之下何等的荒唐判决?这是什么样的法官才能这样巧取豪夺?我不服,我要追问中国有没有这样的法律;工程款可以平白无故的判到人间蒸发? 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向社会举报氵隹 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执法不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存在两大主要问题: 一、本案中我以原告已被清河法院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清河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最高法院的文书裁判库中均如此判决。而氵隹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却对该解释断章取义选择性解释,仅依据所谓的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的讲话内容(不知真假),以发包人只在因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为由,认为我被拖欠的工程款并非劳务分包费用,驳回诉讼请求。 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司法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并非授予最高法院某个个体。且不谈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的个人讲话是否真实和对错,即使是真的,也仅代表个人观点和学术探讨,不能缩小司法解释中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范围,更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唯一依据应当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而不是某个个体的讲话内容。 二、即使按照清河法院的意见,发包人只在因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氵隹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亦应当查清我在本工程中是否尚欠农民工工资,经查证属实我不欠农民工工资,才可依据所谓的个人讲话进行判决。清河法院在未对是否欠付工程款一事进行查实的情况下匆忙下判驳回原告诉求,毫无法律依据。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清河法院真实的动机是什么?真实情况是:就该工程已有多名农民工起诉我主张农民工工资了,有法院的开庭传票等为证。 纵观整个案情,条理清晰,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孰是孰非,难道清河法院的法律工作者不知道?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是法治精神的真谛。氵隹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在此案的判决中肆意妄为曲解相关法律条文,其意何为?是抵触依法治国精神还是徇私枉法?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法律判决公正不公正,是一个地方党风政风的镜子。如果氵隹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无视事实基础,我将维权到底,也用自己亲身经历来检验淮安法制建设的环境到底有多糟糕,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阳光执法的本质,我对氵隹安市氵青氵可区氵氵去阝完执法行为将在网上直播,呼吁大家共同监督中国的法制建设之路和百姓的维权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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