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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最高法院(法〔2016〕260号)文件,将向司法腐败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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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赞!最高法院(法〔2016〕260号)文件,将向司法腐败亮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 第二条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 ...
赞!最高法院(法〔2016〕260号)文件,将向司法腐败亮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 第二条规定:进一步强化行政诉讼中的诉权保护,不得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严禁以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要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百姓点赞!最高法院的这个文件,呵护百姓 为人民主张正义,向司法腐败亮剑!
当事人之所以如此感慨,是行政诉讼中的诉权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非法剝夺了。如今,这份文件让当事人看见了曙光,看见了希望,看見了公平正义就在前面;
这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沈中立行初字第5号
起诉人孙孟春,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安达路1号。

2015年6月1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孙孟春的起诉状,诉称其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8号楼1单元1楼4号不动产被沈阳市鉄西区人民政府不法侵占,要求返还不动产并赔偿一系列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人民币196万元。
经审查,起诉人孙孟春除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外,未提供与诉请相关的诉讼材料,立案工作人员对其给予了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后,起诉人当耻绝补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一条笫三款、笫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孙孟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冬
审判员 曹喆
代理审判员周玺联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晨
这个裁定证明以下问题:
1、中央深改组明确规定,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这一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

2、 立案工作人员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其手段就是 另设立案条件
他们违背事实和法律,反复要求起诉人补正起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以未提供与诉请相关的诉讼材料为理由,非法剝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他们违反法定程序,不将上诉状交被上诉人答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给原审办案法官的法定移交上诉状程序,明摆着的,可沈阳市中级法院就是不办,未按法定程序将被上诉人的行政答辩书上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导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只有上诉人而无被上诉人;导致一埸事实上的审判程序空转。

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尹天生拍脑袋办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立行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起诉人):孙孟春,男,汉族,1952年4月23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安达路1号。
上诉人孙孟春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行政侵占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立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立案登记程序。请求本院立案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孙孟春除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状之外,未提供诉讼请求相关材料,立案法官对其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和期限后,其当耻绝补正。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因此,原审法院对孙孟春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未能按规定提供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诉讼材料,并在原审法院对其指导和释明后拒绝补正材料,在上诉人孙孟春拒绝应当向原审法院提供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诉讼材料后,原审法院对此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天生
审判员 王怀忠
代理审判员 马丽萍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崔 嵩
这份行政裁定书,证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尹天生,王怀忠,马丽萍,崔嵩存在以下违法: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
按照法律程序,辽宁省高院立案庭在接到沈阳市中院交来的案件卷宗后,应及时转交行政庭,由行政庭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前行政庭能发现缺少行政答辩状问题;
本案被立案庭贻误移送行政庭4个多月,尹天生为推卸贻误移送之责,拍脑袋下达了无被上诉人,无被上诉人答辩内容的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行政裁定书,违背事实和法律,以重复要求上诉人补正上诉材料的方式变相拖延、拒绝立案的行为违法;以故意贻误案件移送行政庭,擅自违法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起诉条件的行为违法;
由此可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16〕260号)规定;
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两份行政裁定书,依纪依法处分办案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5、本行政侵占案是沈阳工业大学王尔智,那个伪造大学毕业文凭的于善琦,勾结沈阳市铁西区政府仲裁庭,暗箱操作,利用公权,侵害公民产权的案件;沈阳市铁西区政府仲裁庭以行政执法手段,强权掠夺公民的不动产,制造的这起错案寃案。
27年。沈阳市政府新官不理旧帐一直不理不管;立案登记制了,两级法院独出心裁,以未提供与诉请相关的材料为借口,对群众百般刁难,民告官难,告法官更难!直到现在,案子也没立上,都说立案登记制给人们带来获得感,当事人的获得感却未感觉到,两级法院如此让当事人伤感?怎不令人愤怒!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出台,意见指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2条也指出,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产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贺小荣在媒体讲 :
保护财产权,首先要恪守物权法定原则。一切个人拥有的财产,只要是合法取得,即应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非法侵犯和剥夺。在法治社会,一切产权的变动、限制和剥夺,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来完成。
这一切,不都需要立案吗?可地方法院偏偏不给立案。这回好了,这个文件的出台,解决了困扰百姓许久的困难,给百姓崭新的获得感!
百姓点赞!最高法院的这个文件,呵护百姓 为人民主张正义,向司法腐败亮剑!等到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了这些责任人,清除了立案登记制绊脚石那一天,本案也自然立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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