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太偷邻居洋水仙包饺子给孙子吃 中毒后向邻居索赔法律责任分析 晴雪明?冰飞雁 简摘事件过程:近日,知乎上有个很热的帖子,一位题主无奈地叙述了他遭遇到的尴尬事。他在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这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她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现在老太太一家竟然上门来要求他赔偿,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他疑惑了:到我家偷东西,虽然是价值微不足道的洋水仙,导致中毒,怎么还能要求我赔偿呢? 扬子晚报记者 陈迪晨 (来源http://news.qq.com/a/20161211/005647.htm) 一、本人关注点,首先也在这个不幸中毒的孩子。 个人认为,该孩子误食毒饺中毒,责任问题首先依法在于监护侵害。 这如同孩子误食吃了沾有鼠药的食饵而中毒的性质一样,系其监护人照看不周。 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9条的规定,孩子的奶奶因误喂孩子有毒物品、即因过失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孩子中毒,构成监护侵害(侵权)行为。 因此,该孩子祖母的监护侵害行为(指过失误喂孩子有毒食品),依法已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若孩子重伤、死亡的,则涉嫌刑事犯罪。 所以,警方应当对受害儿童进行法医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以及是否构成刑事立案标准。在不构刑事立案的情况下,依法应就监护侵害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孩子误食自己没有过错,奶奶喂食孩子饺子表面上看起来本身也没错。 但其未尽勤勉尽责未区分适食与否,误喂有毒食品就存在重大过失。 个人立场认为,对于未成年儿童遭受的侵害,除非其它明显由他人引起的侵害,首先的第一责任人在于其监护人。孩子的奶奶亦系在事实上受托照顾孩子的监护人,这个没有问题。 其实,说孩子误食也是不对的,因为孩子没有辨识能力。 失误的是大人,大人应该有辨识能力。 同理,说意外事件也是很牵强的。因为孩子没有能力照顾自己——而孩子遭受意外伤害,对孩子而言,都只能是被伤害、被误待甚至被虐待——父母或监护人却有法定义务职责照顾孩子——至少像对自己一样尽到注意防范义务。 同理,两岁的小悦悦跑上路被撞身亡,与一条狗跑上路被撞身亡一样,在事件成因、条件上并无不同。因为狗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也不能要求两岁的幼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责的是他/她的监护人。 对法律上无违章违法、采蓉要措施而正常行驶的司机而言,损害的发生只能是意外。于其监护人而言,则是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侵害。 本人亦赞同汤本的视点,小悦悦案的第一责任人,在于其监护人。 (http://news.ifeng.com/society/special/nianyanvtong/content-2/detail-2011-10/31/10284018-0.shtml) 也可以看看美国法律视角: http://bbs.tianya.cn/post-worldlook-171897-1.shtml 二、该案的不幸巧合,与其怪毒饺子,不如怪恶(行)老太。 再一个问题,就是老太的盗窃行为。 擅闯他人宅院、擅动他人物品、擅侵他人权利,无顾颜面,却常存贪得侥幸非分之心。 无论其在邻居家盗窃的东西是何物,均不能否定其行为的违法犯罪性质。 不论赃物系合格品、不良品还是瑕疵缺陷品,哪怕其盗窃的违禁品,因违禁品主人对其物仍有所有权、支配权。 另如,窃贼盗取了一辆刹车故障的机动车,因刹车失灵而事故遇害侵权,窃贼不能要求车主赔偿一样。 因为,窃贼与车主之间并不存在基于正当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关系,即不存在租赁、借用或其它许可使用的情况。 车主对自行管理停放的器具物品无论良好瑕疵,本身享有对法律和社会基本道德的合理信赖即不受他人的非法(未经许可同意)动用支配。 虽然盗窃、抢夺仍有现实发生的可能,但这是法律对他人给予不得侵犯的消极、普遍、对世、禁止性义务。而法律不能强加给受害人力求不被盗窃的积极义务。 这里需要辨明的一个问题是,老太进入他人庭院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的问题。 (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因该老太行窃(受害人是其被窃邻居)与误喂其孙中毒(受害人是其孙)是两个不牵连的违法行为,故应对该老太行为即盗窃和监护侵害予以数责并罚。 三、关于警方要求失主给该中毒幼童人道主义赔偿的问题。 个人认为,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完全混淆了该事件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法条已列,不再赘述。 这很难怪现行的警方法律水平。因为,即使在民事这一大块,也未必多数法律专业人士都悉知有这么一个监护&侵权的法律问题。 父母打孩子,丈夫打妻子,这种伤害,在很大一部分人的观念里,还是无所谓。 无所谓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认为无所谓的人,往往不是受害人本人。而受害人本人未必能发出自己的声音。 不要说没人能体会中毒的孩子的痛苦,因为中毒的不是你。 也很难想像孩子会向警察哭诉他的不幸,因为他不会像他有责的监护人一样,能在警察、法官面前饶情。 就是很多受到虐待的孩子,也未必能有意识向警察陈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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