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程序中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下发了关于在执行工作用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这两个通知文件在下面的落实情况到底怎么样呢? 经了解,在这两部文件刚颁布不到一个月的时间,12月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便冻结并执行了现役军人胁的军人保障卡,理由是胁和被执行人小李的配偶,也是被执行人。可按照新颁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用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其中对执行行为有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涉案人员的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如果按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的解释,那么这两年胁在部队执行军事任务的时间阶段中,也成了涉案人员,这和封建社会的诛连罪没什么分别了!如果是工作失误的话,那么201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中,明确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要坚持平等、全面、依法三大原则,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而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对这一点,解释说这一点说的是刑事案件,看来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在个别法院这一条也成为了空话。 据了解,胁的军人保障卡每月工资是用来还银行房贷的,现在已经被冻结执行,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帐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答复如下: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帐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帐户缺乏依据。看来这一条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执行庭没有得到落实。 结合胁的这一事例,我们在看看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解释在在该院的落实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的两种情况,如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诉,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函复,基本内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在2015年6月份,第一个债权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起诉胁的妻子时,胁提交了诈骗妻子钱财的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银行转账记录,借条,在案发前两年,也就是2013年购买的房产合同书,以及电话录音等能证明资金的流向,是妻子被人诈骗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但大港法院民事厅在审判时根本没有按这一条款来判,而是回避了这一法律解释,用其它条款裁定了胁的连带偿还责任。更为奇怪的是在后来第二个债权人起诉其妻子时,胁因为部队的军事任务的原因没有参加应诉,但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法院在审判时,却又以没有提供并非用于家庭生活的证据为由,裁定了胁的连带偿还责任。想不到在同一个院不止出现了同案不同的裁定方法,而且还出现了法官回避对债务人配偶胁的合法权益有利法律依据。 2016年5月份,胁从中国西部某省执行军事任务回津后,立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出据了部队开具的该同志案发时在外军事任务的证明,但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以上诉期已过为由,驳回了胁的上诉,目前还在四处上访,但无人过问。 通过这一事例可以看出,再好制度、再好的法律,如果在个别地方落实出现了问题,或者是受到干扰,或者是让歪嘴和尚念歪了经,它只能是空中楼阁,直接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间接的是损害了人民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好形象,要知道建设法治社会,决不能不能让执法单位成为法外之地,不然,何以让人民群众信任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今年出现个别法院欧打记者和欧打律师的事件,处理的结果只是法院道歉,如果反过来,记者、律师欧打法院人员,相信就不仅仅是道欠这么简单了。建立法治社会就不能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吧。它们又该有谁来监督? |
广告合作/投稿邮箱zgbfxw@163.com|网站地图|手机版|中国八方新闻
GMT+8, 2025-9-16 22:14 , Processed in 0.180697 second(s), 3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