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赤子杂志网 浏览次数: 192 在各种灾害中,火灾是最经常、最普遍地威胁公众安全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灾害之一。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还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所以,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消防立法应起的重要作用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然而大同市南郊区某消防队却无视国家消防法规,留下安全隐患! 大同市南郊区温州商贸城于2015年1月现更名为晶玉商业广场,温州商贸城于2013年12月28日正式试营业。温州商贸城总投资4亿元,占地2.8万平方米,营业面积近10万平方米。已建成的温州商贸城经营定位为:集商业、餐饮娱乐、办公休闲等一体的主题商贸城;业态规划为:小商品、精品百货、精品服饰、品牌服饰、窗帘布艺等,所售价格为每平米15000元。但依据大同市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温州商贸城2015年1月更名后才通过消防验收,原温州商贸城在2013年还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就大势宣传招商并投入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 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 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013年12月开业的温州商贸城根本不具备经营条件,所入住的上千个商户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温州商贸城签属了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温州商贸城也就涉嫌合同欺诈,按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计算所售金额可达到上亿元。而温州商贸城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能够违法经营一年有余,南郊区消防队却没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消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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