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楼上,因为物业失职没有维护好公共雨水管,雨水管漏水,造成楼上楼下漏水;当时已经说好,当月23号同意物业和楼下来修,三方都说好了;当月17号楼下住户跟物业在电梯口拦住怀抱笑宝的老人,还没说两句就动手打我65岁老母亲,当时我妈抱着笑宝任由两个30岁不到的年轻人打骂。 楼下打了人,还到法院起诉我家,要我家赔偿他漏水的损失。 现在开庭了两次,一次没有提过这根公共管道的责任方;反而所有矛盾都指向我家。开庭到现在,什么事实经过,证据都不讲的。法官还跟我说,老人和婴儿被打没有打到躺在床上动不了,就不算打。 这个就是讲法制的社会么?老年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在什么时候才能起保护作用?现在这个案子被原告、物业方、法官弄成我家是全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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