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和对方自2001年开始同居,同居后家里商店交女方经营,收入归女方所得,家用一切父亲出,现村委开了一份证明,证明被拆迁的230平方两间三层楼房和加建在父亲老房楼顶的105平方都是父亲和女方共同所建,为两人共同财产,(实际新建房屋和加建部分为我所建,弟弟妹妹有进行资助) 现女方拿着村委会开的证明并以此为证据,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230+105平房屋,其中230平的房子早在2016年三月份就拆了,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都是我一家三口,我们单独一个户口本,弟弟一家还有妹妹,以及父亲女方一家七口一个户口本,后村委又为我开了证明,证明我个人所建房屋230已经拆迁的证明,还有三个工人写了证明,证明房屋我请他们建的,工钱我发的,其中两个和我家有点亲戚关系,但是他们三个怕得罪别人,又不愿意出庭,只愿意写一份证明加上身份证复印件给我,不知道这个证据有用吗?当我知道村支书给女方开了共同财产证明后,打电话质疑村支书,村支书在电话中承认,不知道房屋谁出的钱,想着都是一家人,也算共有,所以开了证明,此内容我已经录音,就目前我所知道的来讲,原告有证据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有工人证明三份,村委会证明一份,录音一份,拆迁协议一份,对方应该没有其他证明,如能拿出其他来也肯定是假的。房屋没有任何证,就目前来讲,法院会怎么判呢?在线等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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