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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罕见奇葩抢劫案 鸳鸯判决书?一个案件发生在三个年间

2016-12-16 02:44| 发布者: 2dcxye| 查看: 896| 评论: 0

摘要: 抗诉申请监督书  尊敬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各位领导您们好:  申诉人:刘加志 男 汉族 身份证号 220121196402202330  住址: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西万泉岭屯 「由:刑事  请求事项  一.申请人对 ...
抗诉申请监督书
  尊敬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各位领导您们好:
  申诉人:刘加志 男 汉族 身份证号 220121196402202330
  住址: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西万泉岭屯
 「由:刑事
  请求事项
  一.申请人对长检刑申审通(2016)41号通知书不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42条(一)(二)款现依法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请求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03)长刑重字 1号、(2003)长刑终字 206号。(2005)长刑监字 12 号、(2015)吉刑监字第 32 号等驳回通知书依法监督支持抗诉。
 〓.依法监督宣告我无罪,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依法赔偿。
  三.依法追究本案程序违法、办案人滥用职权、警察造假涂改证据时间、徇私舞弊、隐匿证据、渎职的全部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
  2001 年 9 月 28 日的晚上,我在网吧管理机器时公安人员将我传唤到公安局刑警队将我逮捕;说我在 1991年以暴力手段参与抢劫,重审案件关押我 2 年零俩月后没有事实证据支持判我三年有期徒刑。 事情是发生在 1989年的一天晚上,我当时是一个旁观者,在玩之前 我通过局东(孙国录)借出一百元钱,在玩的过程中发现扑克有星孙国路给换的扑克,又发现扑克有星退钱时因输赢数额争吵了起来,孙国路骗赌被揭穿答应给退钱,我陪同孙国路出去找来的孙国太来说合就完事啦,事后几天孙国路主动把钱给我送家去啦;自古以来有抢劫案后还给送钱的吗?因 1992 年参赌人员和大 队领导在奄中有过节,大队干部怕 1995 年奄有影响,于是 1994年官警勾结故意捏造事实导致的一起假案;2001 年因有人举报大队书记强奸苏 XX 一案怀疑我参与举报,于是2001 年 9月份公安机关将我传唤并逮捕。至今,本案没有在法律的框架上,脱离法律轨道导致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结果,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 96 条、98条、104 条、187 条、188 条等的规定。证据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解释的 74 条(2) (3)(5)、76 条(1)(2)77条(1)(2)(3)(4)、82 条(1) (2)的规定; 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 4条中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有罪的证据采纳的规定,法律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没有实质被打被抢证据支持,以传闻的言词证据定罪违反了罪行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罪从无的基本原则,颠覆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这份判决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继续激化,在这判决中看不到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这是一份没有良知的判决。
  一.程序违法 警察造假 隐匿证据 枉法裁判:
  证据 1 1994年破案报告是违法造假案的开始,‘无人立案就能破案’,内容无恶不作之词明显带有情感的色彩,更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则,立案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刑事案件侦查起诉的合法依据,刑事案件不经过立案程序就是严重违反程序的。 (详见 1994 公安预审卷破案报告 105页)同一个编号的时候鸳鸯起诉书发生在两个年间两个二审审查意见书都没注明编号.详见起诉书二审审查意见书。
  证据 2 1994 年派出所非警务人员取证违反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不少于 2 人的规定,违背刑事诉讼法 53条规定,自行车管理员(帮办)代替原、被告及证人签字。更为荒唐的是代替警务人员签字。原审签名是伪造的,提审证与笔录形成时间不符,证据来源存在伪造之嫌。
  证据 3 2002 年长刑终字第 177号裁定书原审事实不清退补后,在没有新的证据下以李建英(不是本人签字)出的伪证;李树清、徐长春传闻证据没有年月日的情况说明以徇私枉法的证言来定罪。(详见2015 年榆树法院听证情况说明及邬自发的笔录)。
  证据 4.三分钟 40多公里明显造假证及许贵的笔录时间明显造假。(详见证据来源时间表笔录及同一组办案人、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这是严重的渎职犯罪!
  证据 5刘军和孙国太(局东孙国路的亲属)与本案无厉害关系的证言应依法采信。法庭却对两次到庭证人的证言不采纳,为什么却能采信不在场证人李树清自相矛盾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对证人陈红文打嘴巴、坐铁凳子,有同去被调查人员孟凡生的证实、开车司机范洪飞的证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详见出租司机范洪飞的证言.
  证据 6.为了证实补充侦查没有超限,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却说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更可恨的是起诉书下达之后,卷宗又对律师证据时间的涂改:(详见补充侦查卷 42 页)。
  证据 7 2015 年 11 月 26日榆树听证会证人已到庭证明存在引诱供,刑讯逼供,形成完整的刑讯逼供证据链。详见苑德武的证言,刘加利提审表,张作学的卷宗及听证会记录1-10 页薛凤莲、杨耀辉,李树坤等人的证言。
  证据 8 长春市中级法院不给我立案,2014年榆树市法院听证会平查证据不上报,不支持当庭对质,徇私枉法、隐匿证据不作为直接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严重违反刑诉法 187 条、188条的规定。详见听证会申请表及记录。
  证据 9
  2002 年长刑终字第 177 号裁定书退补函形成的时间 2002 年 8 月 30日,第三条要求对邬自发、石蝎证言进行调查,本案却以邬自发 2002 年 7 月 16 号、2002 年 7 月 17号徇私舞弊的笔录定案。1995年开始诉讼说我 1989 年开始在逃纯属无稽之谈,有 2000年补办的身份证,五棵树派出所,街道等人证明,给我定罪存属枉法裁判。
  证据 10.2014 年沙长友亲笔的情况说明及 2015年听证会的证人孙国庆、李柏军.刘长生到庭及律师笔录,本案明显是大队干部一手策划的.
  综上事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来源证实充分,明显看出本案存在的造假、涂改、以威胁、徇私舞弊、隐匿证据等方式收集证据导致的冤假错案,依照刑 法 87 条本案最高刑五年超过五年不应立案,依照刑诉法 11 条 2 款应终止追诉,十四年后才查清时间应追诉失效,本案疑点甚多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申请人多年来到省市各级司法机关申诉,至今各级敷衍塞责,一位推诿没有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在走投无路无法活下去的情况下,得知巡视组驻进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请监督再审,请求最高人 民检察院领导支持再审还给我冤民一个清白。
  此致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加志
  电话:17078860999
  2016 年 12 月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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