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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一项目涉嫌私刻公章 承建人请求检察院督办

2016-12-16 10:13| 发布者: ovjeeu| 查看: 575| 评论: 0|来自: 中原频道

摘要:   兰考污水处理厂承建人黄金柱举报该厂法人代表刘柏青伪造公章一案,历经周折让兰考县公安局第二次受理后,被再次认定所谓的污水处理厂承包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公司)的公章不是伪造。 ...

  兰考污水处理厂承建人黄金柱举报该厂法人代表刘柏青伪造公章一案,历经周折让兰考县公安局第二次受理后,被再次认定所谓的污水处理厂承包人;;“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城公司)的公章不是伪造。此前,南通长城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兰考污水处理厂项目并不是他们所建。

  黄金柱认为此案存在诸多疑点,近日将申请兰考县检察院或河南省检察院启动司法监督机制,以督办此案。

  (南通长城公司副总称公章系伪造,法人签字都没有)

  2011年8月23日,兰考县荣华水业有限公司(兰考污水处理厂)法人代表刘柏青和南通长城公司张享明签订合同,由后者承建兰考县污水处理厂项目,2011年9月1日开工,合同工期为240天,合同价款为2280.47万元。然而,2011年9月1日,南通长城公司并没有开工,而是在9月3日,将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违规分包给南阳建工集团,但合同价款却成了1455.2万元,与首次签订合同差价为825.27万元。也就是说,南通长城公司转手净赚825.27万元,而且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涉嫌非法分包。

  因刘柏青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所需款项,导致工期拖延至2013年4月28日才全面竣工随后通过验收,工期延长13个月。

 ≥了解,2012年,在兰考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尚未建好的情况下,兰考县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向河南省环保厅和财政厅上报,特为此该项目业主单位兰考荣华水业申请2012年淮河、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2600万元。

  后在讨要工程款的过程中,黄金柱和律师郑承斌与南通长城公司副总费建东取得联系,被告知其留下的盖有南通长城公司合同专用章、公章以及南通长城公司兰考县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章,均系伪造。2015年4月24日,黄金柱以合同诈骗罪为由向河南省相关单位举报。

  2016年初,兰考县公安局在没有前往南通长城公司总部的情况下,告知黄金柱,公章经鉴定不是伪造。

  (南通长城公司并没有所谓的项目经理易建国)

  2016年7月12日上午,在看了刘柏青和南通长城公司张享明签订的合同,以及南通长城公司与南阳建工签订的合同后,负责公司业务的朱副总经理认定张享明不是南通长城公司的员工,“我现在怀疑我们这个章是不是假的”,朱总介绍,他们所盖公章下面没人签字,如果公司有人签字,笔迹他会认识。而且在南通长城公司与南阳建工签订的合同中,发包方南通长城公司的项目经理易建国不是他们公司的人。

  “关键是南通长城公司在河南根本就没有项目”,朱总当时介绍,兰考县污水处理厂不是他们公司的项目。

  当天下午,朱总称中午公司专门开了个会议,认定有关兰考污水处理厂项目所盖南通长城公司的公章是假的,而所谓的他们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易建国,是通州建筑安装总公司的人,公司也没人认识所谓的刘柏青。

  从2016年7月25日至8月9日的半个月内,黄金柱数次到兰考县公安局,再次举报刘柏青涉嫌伪造公章一事,兰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产业集聚区派出所多次推诿,称不归自己管,在公安局局长指派两名副局长过问案件的情况下,依旧得不到受理。

 ←后几天,黄金柱及其家人多次赶到兰考县公安局,他举报刘柏青涉嫌伪造公章一案才得以受理。

  随后,兰考县公安局再次告知黄金柱,经调查,兰考污水处理厂项目不存在伪造公章的情况。而南通长城公司两个副总所言公章系伪造,是因为这两个副总去公司的比较晚,不了解情况。

  “两个副总都先后信誓旦旦的说公章是假的,姓朱的副总还说中午公司专门开了会,认定公章是假的,他们在兰考甚至在河南都没有承建项目,公章会是真的吗?”黄金柱认为,兰考县公安局第二次的调查与事实不符,而且在第二次调查结果出来后,包括兰考当地已退休官员在内的多名人士曾与他联系,希望结付工程款了解此事,由于数额差距太大,没有达成协议。

  “我们不完全信任兰考县公安局,希望兰考县检察院或者河南省检察院启动司法监督机制,督办此案,让真相水落石出”,黄金柱称,由于将近春节,要账的又多了起来,他希望拖了多年的问题能够解决,这样也能过一个踏实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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