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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摔伤怪路不平 法院挺他:公路管理部门赔3万

评论: 0|来自: 钱江晚报

摘要: 原标题:骑车摔伤怪路不平 法院挺他:公路管理部门赔3万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坑坑洼洼的马路上摔了一跤。遇到这样的事,大多数人只能自认倒霉,但桐乡市民文某不愿算了,他把该路段的管 ...

原标题:骑车摔伤怪路不平 法院挺他:公路管理部门赔3万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坑坑洼洼的马路上摔了一跤。遇到这样的事,大多数人只能自认倒霉,但桐乡市民文某不愿“算了“,他把该路段的管

原标题:骑车摔伤怪路不平 法院挺他:公路管理部门赔3万

骑着电动自行车,在坑坑洼洼的马路上摔了一跤。遇到这样的事,大多数人只能自认倒霉,但桐乡市民文某不愿“算了“,他把该路段的管理部门告上了法庭。

这起事故发生在今年6月27日晚上8点多。文某摔伤后,心中不平,朋友就给他出主意,向该路段的管理部门索赔。

文某先找到了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交警调查结果是:文某负主要责任,路段管理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书出来了,但路段管理部门却毫无反应。文某只好又去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路段管理部门于2016年8月11日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万元。

眼看约定时间到了,该路段管理部门却没有作出赔偿。文某多次上门,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怒之下,文某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作了规定:路段管理部门作为路段的管理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维护、维修;道路有坑槽破损,但未及时维修、养护,也未在道路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存有管理维护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该路段管理部门向文某赔偿了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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