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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小偷照片是侵权?是你暴露还是我侵权?别总把嫌疑人误读成人

2016-12-16 15:42| 发布者: 9_ihi8| 查看: 4050| 评论: 0

摘要: 张贴小偷照片征集线索是否侵权?——是你暴露了,还是我侵权?——我们不能总把嫌疑人误读成人民。(文/晴雪明)============================================================特别提醒:本帖所述仅为个 ...
张贴小偷照片征集线索是否侵权?——是你暴露了,还是我侵权?——我们不能总把嫌疑人误读成人民。
(文/晴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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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本帖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且绝不建议您按照本帖的个人观点作为个人行为或实践。以免您遭受侵权或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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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把小偷的照片(肖像)、姓名张贴公布的行为性质争议问题。

逻辑与经验上的区分:
谈谈区别——
(必要、自然、合理的)使用或表述,泄露;
(违法犯罪行为、身份)的暴露,以及为其所作的辩解;
(非法)侵害。
小偷,实行犯,嫌疑人,罪犯,犯罪(行为)。
——(上述概念请自行查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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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来源:

小店屡次遭窃 店主曝光小偷……
http://cq.sina.com.cn/news/b/2014-09-08/0750131967-3.html

盗窃被抓获后,其头像被张贴在事发地点附近的公告栏上……
http://www.ycwb.com/ePaper/ycwb/html/2012-03/07/content-1339180.htm

保安于小区门口贴小偷照片征集线索引争议……
http://www.fabao365.com/news/9062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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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民事权利 及 侵权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节 人身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降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注: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降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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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犯罪 人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要专门保障嫌疑人的人权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嫌疑人也没有高于普通人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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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犯罪和罪证,是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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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四十八条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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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理解:嫌犯(以下均代指嫌疑人)、现行犯的 姓名、住址、容貌、身份等一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证据即犯罪线索,并不等同于民事权利上的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的概念。)
报料中所说的小偷,当然是说法律上的嫌犯(犯罪嫌疑人)或现行犯。)
二、你不能说受害人持有或获有、保留了嫌犯的姓名、身份、容貌,就说是侵犯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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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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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嫌犯犯罪的一切线索和事实、证据。
依法当然包括:与犯罪行为有关的所有事实、线索及证据材料,更不必说嫌犯的姓名。地址、容貌——亦即肖像、身份,甚至涉案隐私(材料)。)
四、如果非要说提供案情线索是侵权,那不如说这些情况和材料、身份信息是嫌犯自行暴露或遗留现场,或他人当然知情的,而非受害人或其他知情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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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第八十二条≡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一百零六条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四十八条∩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第六十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六十二条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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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对嫌犯、现行犯不但有扭送的权利,对犯罪事实、线索、案件情况还有作证、提供证据、事实、情况、线索及举报、控告、保护犯罪现场的法定义务,亦及权利。)
并且,司法机关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因此,提供犯罪嫌疑的嫌犯身份、线索、情况、证据、材料,是公民的义务,而且是司法机关应当保证的权利。
六、就公民依法履行 提供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 的义务以及行使该项权利的语境、情形、范畴而言,与无犯罪嫌疑的民事侵权完全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及语境、情形、范畴。
七、到底是民事侵权还是提供犯罪线索?
这个争议的大前提法律情形不同,(盖然、概括)事件性质不同:
—— 一个是犯罪嫌疑、嫌犯,刑事问题,另一个是民事侵权、民事法益受到侵害,民事问题。即两者应当适用的法律范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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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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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妨碍公民(尤其是受害人、证人)提供与犯罪嫌疑及嫌疑有关的嫌犯身份、案件情况、线索、证据、作证以及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的行为,属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所以,公民依法提供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乃是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并且有权就受到的妨碍及打击报复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九、与之相反,如果知道与犯罪嫌疑有关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案情却拒绝提供、隐匿罪证,或者予以威胁、侮辱或者打击报复,反而要负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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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四)●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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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以侵犯嫌犯或现行犯的 姓名、住址、容貌(肖像)、身份甚至所谓隐私(比如嫌犯裸奔、遗留裸照乃至身份证(个人信息),受害人及其他公民是否有权拍照留证或其已经被监控录制的摄像——你能说获取或持有人就是侵犯隐私?)等权利为名义,阻碍公民尤其是受害人、证人对犯罪事实、线索、案件情况以及作证、提供证据、事实、情况、线索及举报、控告、保护犯罪现场乃至扭送的行为,不但是拒绝提供犯罪线索的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在民事上也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受害人刑诉权利救济(追究犯罪行为)、以及使他人免受犯罪侵害的无效行为。

十一、当然,也有律师代嫌犯辩解甚至提起诉讼,称他人(确指应该是受害人)张贴(合理必要正当使用)嫌犯照片和姓名,属于 侵犯(实为嫌犯自己已经暴露的)肖像权、姓名权、公民个人信息乃至‘隐私’权。
——律师既为其当事人嫌犯辩护,那当然是他的权利,当然他有发表其法律上的意见的权利。

十二、在单纯中立地讨论争议是非区直的时候,与事件有关的当事人包括他的辩护/代理人应予回避。
很多时候人的言行属于位置决定立场、屁股决定脑袋的行为。
个人认为,这种为嫌犯辩解受害人张贴照片系侵权的言行,似有隐匿嫌犯身份、罪证乃至以民事诉讼进行的威胁、打击报复嫌疑。
此处仅为个人观点,绝无人身攻击或追究责任之意。
——个人尊重你说话的权利,虽然我不同意你的任何一个字。
人身攻击勿进、勿扰。

结语:关于该张贴照片系侵权的辩解,与个人系依法行使刑诉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反而可能违法的观点,何者最终属于正当合法判断。这个只能由各位网友自己理解或法律界权威人士解答。
期望网友讨论不但立场中立,还需要每个人的独立思考和思辨意识。

个人认为,这个争议的理解,应该比是互殴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的争议界限更容易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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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本帖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且绝不建议您按照本帖的个人观点作为个人行为或实践。以免您遭受侵权或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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