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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

2016-12-16 15:54| 发布者: g_t77| 查看: 2374| 评论: 0

摘要: 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 ...
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暴露。

  1、2016年11月17日上午,原告黄剑平(我)与第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纠纷案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第一被告的代理人彭x、甘xx和第二被告的特别授权的律师邓xx到庭参加了开庭,由于我提出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异议,主审法官经审查后宣布:由于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另期安排开庭时间。

  于是,诉讼参与人看过笔录后签名离开审判庭。因被告向法院出具的证据清单中有两被告的营业执照,但实际却没有给我,经索讨,于是,书记员涂x将以上两份证据复印后交给我,我发现,第二被告的营业执照明显是伪造的,因为该执照的登记机关一栏加盖的居然是第二被告自己的公章,而非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

  2、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赣0104民督1号}、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支付令{(2016)赣0104民督1号中,第一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为69370858-8,而其向法院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的组织机构代码为913600006937085883,组织机构代码其实是18位数,以上两份文书中的10位数实际为其组织机构代码的简写,也即是其组织机构代码的后10位数,但他们明确不一样:前者后五位数为858-8,后者为85883。

  3、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青民受初字第01号}中,第二被告的 组织机构代码为15826299-7,而其向法院提交的营业执照上的组织机构代码为913600001582622974,后面五位数明确不一样:前者后五位数为299-7,后者为22974。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请注意:是唯一的、始终不变!

  5、几经周折,2016年7月4日,法院终于向第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2016)赣0104民督1号支付令,2016年7月11日,第一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支付令异议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写:第一被告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即:第一被告改制前的名称为第二被告的名称。但是:

  通过对比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第二被告总共登记了四次变更,分别是:1、2016年02月18日的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2、2016年02月18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3、2015年10月14日的企业类型变更;4、2015年10月14日的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从1990年06月26日(公司成立之日)至2015年10月14日无变更登记,说明这期间根本没有进行过改制,因为如果进行过改制,必然会有很多事情和项目需要变更!所以,这里面一定有问题,假如真改制了,该公司就存在应该登记的没有登记!

  三、两被告的公司名称均无变更的登记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中,有注册资本(金)变更,有投资人(股权)变更,有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但企业名称没有变更的登记记录。

  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信息中,有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有法定代表人变更,有企业类型变更,有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但企业名称没有变更的登记记录。

  至今,第一被告也未提供任何支持其公司名称进行过变更的证据。

  四、两被告之间的关系。

  两被告之间不是存续关系,也不是分立关系。必须承认,两被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但绝不能简单地认定第一被告改制前的名称为第二被告的名称。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很难用一个词汇来确定,最准确的描述应该是:第一被告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成立,第二被告的绝大部分资源(含人力、人才、资产、资金等)被转移到了第一被告,贷款、社会保险费等债权人很难从第二被告处寻觅到可供清偿的资源。

  五、空壳公司。

  第二被告的全体工作人员只有六人(无一人为建筑技术人员),含厕所在内只有四间房间而且是租用的,该公司已经失去了原注册的资产和经营能力(资产几乎全部转移到了第一被告),说白了,就是给一个工程给它做,它也做不了,该公司以大量虚假信息骗过工商局的年检,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上的房屋几年前就已经全部被拆迁了,它就是一个僵尸加空壳公司!它向法院提交的营业执照可以肯定是有人伪造的!它的公章也是通过非法渠道私刻的。它的存在,对社会而言,只会有害,不会有益!该公司至今不敢在其办公室门口挂出其招牌。2016年5月中旬,我发现该公司新刻了公章,因为其贴在墙上的公告上的公章明确与原公章不同(新公章多了十几个阿拉伯数字),大概几十天后,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循忠当面承认确实换了新公章。为什么要新刻公章呢,显然是为了另立门户。该公司现正与另一个骗子单位(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眉来眼去,准备合伙盗卖南昌市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两被告均存在违反民法通则第49条的重大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其中写:四、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5]19号)19、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发出局面催缴通知或公告,限其在30天内补缴。对逾期不补缴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通过银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缴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根据以上规定,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原称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居然让省一建公司截至20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或串通行为。

 ∷、变造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省略6百字左右)
 ∨、第一被告的住所地与实际住所地不一致。(以下省略3百字左右)
  十、第二被告的住所地与实际住所地不一致。(以下省略2百字左右)
  十一、两被告早就应该破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两被告早就严重资不抵债并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相关管理部门不能抱残守缺、养痈遗患,该破产而不破产,必然后患无穷,引发许多严重社会问题!

  十二、我的档案因何变成了无主档案?

  1、是哪位被告将我的人事档案送到了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封档?这种封档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2)、此事为何一直瞒着职工本人(我)?(3)、此事为何不征求职工本人(我)的意见?(4)、是哪位被告支付了一年的封档费后拒绝支付后期费用?(5)、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周岚于2015年5月26日10时30分左右应我的请求给我写了一张字条,上写:已交2010.8-2011.7 2011.8-2014.12欠费410.00元。这笔欠费为什么应该由我来承担?为此,我找到第一被告的劳人部帅志强部长,帅志强部长说:欠钱还钱,天经地义!我说:这到底是一笔什么钱?事情都没通过我,我凭什么还钱?帅志强部长说:走走走!帅志强部长强行把我往外推,推出办公室后,见走廊上没人,朝我肩膀上狠狠打了一拳,说:哇我啊!我瞪着他,他又朝我屁股上踢了一脚,我见势不妙,赶紧跑开了,事后,我肩膀上的疼痛感持续了一个多月才逐渐消失。

 「注:2016年11月16日11时至13时左右,我到达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并拜谒了该中心的周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专员)、赖徽吟(市场部项目经理)、顾忠伟(市场部副经理)、陈一民(法务专员、律师),赖徽吟和顾忠伟一同去寻找一个调去了办公室的人(可能是指原档案管理员金剑锋),回来后两人与陈一民关在一间资料室里协商了十几分钟,最后陈一民出来答复我:省一建公司自己也有协议书和缴费凭证,我可以去向省一建公司索要;该中心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的协议不能提供给我,被服务单位的缴费单据也不能提供给我,我的人事档案不能提供给我,复印也不行,但如果我能出具法院的公函,就完全可以。赖徽吟说:我只是介绍了一下业务,具体是由档案室与省一建公司洽谈并办理的,接收了省一建公司几百人的档案。人才每人每年收费180元,技工每人每年收费120元,五年一交每人每年收费100元.2015年1月1号以后就不收费了,完全免费保管。我问赖徽吟:你们这么做有什么法律、政策或文件依据?赖徽吟答不上来。她旁边的一位女人说:你们都是无主档案,通知你们来拿你们自己不要,你们都是主动离职了、主动辞职了,所以省一建公司才把你们的档案移交给我们保管。我心想:胡说八道,省一建什么时候不坑人就烧高香了!省一建什么时候通知过我去领自己的档案?我什么时候主动辞职了?我的档案怎么就变成了无主档案?!

  十三、对下岗职工和困难家庭造成的伤害。

  1、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用人单位的职工由单位在达到退休条件当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二是社会失业人员在达到退休条件前三个月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区的退管机构申请、办理。

  我认真研究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英全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96号)和关于江西省属国有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社区移交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国企改革办字[2010]8号),前一个文件中写:2.档案资料移交到位:企业档案、个人档案和房产信息资料由原企业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整理规范后,按照归属和流向,分别将其移交县(市、区)政府档案、人社和住建等部门。(八)省人社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企业移交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企业移交的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档案的接收管理工作。

  由此可见,假如将我按下岗职工处理,我的职工个人档案应由我的户口所在地的南昌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接收。

  2、两被告曾联合编造全体职工档案失踪了的诡话。两被告与江西省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的串通与造假,导致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严重侵犯。由此导致下岗职工的档案移交户口所在地(属地管理)的工作陷入混乱和两难的尴尬境地,导致下岗职工享受不到相关的下岗待遇和就业援助。

  3、我认为,两被告这么做无非是为了侵占、挪用甚至贪污本应用于补偿下岗职工的改制安置费!

  两被告这种损人利己、不顾别人死活的行为,要多缺德有多缺德,因为改制安置费可是下岗职工的救命钱!

 ∩怜这些下岗职工,工作了几十年,年纪也老大不小,上有老下有小,名义上是下岗职工,实际却没能享受到相关就业政策照顾,生活很是困难,吃了上顿愁下顿。

  十四、舆情。(以下省略3千字左右)

  十五、水份。

  以下是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的两被告的全部登记信息。

  1、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22974。

  2、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法定代表人:胡循忠。

  5、注册资本:10967.2 万元。

  6、成立日期:1990年06月26日。

  7、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何坊西路24号。

  8、营业期限自:1990年06月26日。

  9、营业期限至:长期。

  10、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工程机械维修及租赁、钢模钢管租赁、粘合剂、车辆存放、建筑材料、技术咨询、金属加工、玻璃幕墙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6年02月18日。登记状态:开业。

  11、股东及出资信息:股东: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认缴额(万元):10967.2,认缴出资日期:1990-06-26,实缴额(万元):2637,实缴出资日期:1990-06-26。

 ′更信息1:变更事项: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变更前内容:姓名:胡国华,职务:董事;姓名:黄国勤,职务:董事;姓名:周胜旗,职务:董事;姓名:陈元德,职务:董事;姓名:兰九源,职务:董事;姓名:万火全,职务:董事;姓名:刘小宜,职务:董事长; 变更后内容:姓名:胡循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张志强,职务:监事;变更日期:2016年02月18日。

 ′更信息2: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前内容:刘小宜,变更后内容:胡循忠,变更日期:2016年02月18日。

 ′更信息3:企业类型变更:变更前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变更后内容: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变更日期:2015年10月14日。

 ′更信息4: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变更前内容:经营期限起1990-06-26;经营期限止,变更后内容:经营期限起1990-06-26;经营期限止长期,变更日期2015年10月14日。

  ~~~~~~~~~~~~~~~~~~~~~~~~~~~~~~~~~~~~~~~~~~~~~~~~~~~~~~~~~~~~~~~~

  1、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85883。

  2、名称: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法定代表人:刘小宜。

  5、注册资本:35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09年08月19日。

  7、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

  8、营业期限自:2009年08月19日。

  9、营业期限至:2059年08月18日。

  10、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机械维修及租赁;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模、钢管租赁;技术咨询;金属加工;玻璃幕墙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城市园林绿化,对外承包工程。(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许可的凭证经营)。

  11、登记机关: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2、核准日期:2016年01月15日。

  13、登记状态:开业。

 ′更信息1:变更事项: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后内容:913600006937085883。变更日期:2016年01月11日。

 ′更信息2:注册资本(金)变更:变更前内容:20000,变更后内容:35000,变更日期:2015年04月24日。

 ′更信息3:投资人(股权)变更:变更前内容:胡根龙,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邓小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李建强,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熊绍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王朝阳,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丁凌云,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徐海生,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吴小平,出资**万人民币,占*** ...更多 变更后内容:邓小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胡根龙,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李建强,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熊绍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王朝阳,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丁凌云,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徐海生,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吴小平,出资** ...更多 变更日期:2015年04月24日。

 ′更信息4:投资人(股权)变更:变更前内容:胡根龙,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邓小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李建强,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熊绍文,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王朝阳,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丁凌云,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徐海生,出资**万人民币,占***%,实缴出资**万;吴朝荣,出资**万人民 ...更多 变更后内容:胡根龙,出资**万人民币,占***%;邓小文,出资**万人民币,占***%;李建强,出资**万人民币,占***%;熊绍文,出资**万人民币,占***%;王朝阳,出资***万人民币,占***%;丁凌云,出资**万人民币,占***%;徐海生,出资**万人民币,占***%;吴小平,出资**万人民币,占***%;唐爱群,出资**万人民币,占***%;刘琳,出资**万人民币,占***%;冯文亮,出资**万人 ...更多 变更日期:2015年03月30日。

 ′更信5: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变更前内容:监事,邓小文;监事,付文辉;董事,胡美凤;董事,赖宝平;其他人员,刘小宜;副董事长,饶羽翔;其他人员,王绍勇;其他人员,熊晓明;其他人员,喻志强;董事兼总经理,谌丰毅; 变更后内容:监事,丁凌云;董事,付文辉;董事,胡美风;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小宜;董事,饶羽翔;监事,熊绍文;监事,许新;董事,喻志强; 变更日期:2014年05月05日。

  十六、担心。
  起诉状的第6页至第16页均在如实陈述法院的一系列枉法行为,这些枉法行为有:1、拖延立案;2、审判员在裁定书中公开进行歪曲和篡改;3、隐瞒上级法院的公函达半年之久;4、监察室里发生的蹊跷事;5、法院未依法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就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6、本案受理后,法院居然要求我做笔录,我说法律上没有这道程序;7、加上原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中产生的一系列枉法裁判行为。两被告公关能力出色,居然能够挟裹、绑架社保经办机构和法院!
  十七、请求事项。

  1、鉴于两被告的虚假登记信息给社会造成了许多危害,这些危害包括可能造就一个又一个烂尾工程,并这种危害会继续发生,如果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被公关,没有与两被告串通造假,请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认真查处并务必回复以下问题。

  2、我记得第二被告的原注册资金是几个亿,现变成了彻头彻尾的空壳公司,我指控两被告通过串通,从第二被告处抽逃资金和财产,藏匿于第一被告,如此变更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请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认真查处并回复。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是唯一的并不允许变更的,贵局为什么允许第一被告进行变更登记?

  4、两被告现在的注册资金和实缴资金到底是多少?

  5、第二被告的营业执照是伪造的吗?

  6、两被告的名称是否有过变更登记?

  7、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人认为,两被告均属于建筑行业,两被告的名称非常近似,我请求贵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纠正第一被告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8、两被告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地址从几年前就已经被拆迁并以围墙围成了一块空地,至今如此,请贵局予以核实并纠正。

  此致

 〈礼!

  黄剑平

  手机13687919248、电邮 hao13027241181@163.com 、QQ号908321734、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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