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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私吞475万客户理财款转入女友账户

2016-12-16 17:07| 发布者: 3yqbn| 查看: 896| 评论: 0

摘要: 信网12月16日讯上百万的理财款本应进入客户本人的理财账户,不料却进了银行员工的腰包。信网获悉,2016年11与22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判决书显示,被逮捕前,朱某某是某银行青岛 ...

信网12月16日讯

上百万的理财款本应进入客户本人的理财账户,不料却进了银行员工的腰包。

信网获悉,2016年11与22日,李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判决书显示,被逮捕前,朱某某是某银行青岛分行金水路支行的理财经理、零售营销主管,其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后,并在电脑上帮助客户操作购买时将客户用于购买民生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转入了自己女朋友的账户中,从2015年7月至12月共计作案七次,涉案金额475万元,这些被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随后被朱某某用于个人挥霍消费。

在银行进行内部调查时,朱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所犯罪行,并在单位等候处理。2016年1月,金水路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朱某某随后被传唤到案,并于同年2月被逮捕。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朱某某身为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其在银行内部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朱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朱某某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同时,对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尚未被追缴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其退赔。

信网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朱某某推荐的是民生银行的理财产品,公诉机关提交证据中有朱某某在民生银行工作期间的岗位职责,那么这位将客户理财款装进自己腰包的理财经理是否是民生银行的前员工呢?15日下午,信网电话联系了民生银行金水路支行,大堂的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知情,也拒绝了信网希望向支行负责人求证的要求。但信网通过理财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到,金水路之前的确有一位朱姓的理财经理,但已经于一年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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