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2011年9月,因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违法调岗发生劳动争议。2013年5月,我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申请再审。2013年11月,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2014年11月,通过查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案卷和北京市工商局企业工商档案,我们发现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假冒首钢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许建国,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所加盖的印章均系伪造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明知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提交的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伪造的,故意采信伪造的证据,勾结首钢总公司保卫武装部制造假案。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的行为属于枉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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