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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官员集体渎职 赔偿款光明正大被冒领(转载)

2016-12-17 10:15| 发布者: vhto1i9i| 查看: 2156| 评论: 0

摘要: 登封一笔因修高速公路占石材厂土地的赔偿款,在拥有营业执照才投资人眼皮底下生生被徐丙灿冒领。在这场荒唐事件中,时任登封工商局局长无视虚假材料,提供变更法人便利;时任高速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王西川和交通局局长 ...
登封一笔因修高速公路占石材厂土地的赔偿款,在拥有营业执照才投资人眼皮底下生生被徐丙灿冒领。在这场荒唐事件中,时任登封工商局局长无视虚假材料,提供变更法人便利;时任高速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王西川和交通局局长甄少杰,在明知营业执照法人虚假信息变更而来,依然选择给对方打款。甚至有徐丙灿省里面的关系过问此事,完成了整个冒领事件。

 ∩以说,数个部门主要领导的渎职让荒唐事件按部就班的发生了。这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也给建设风清气正、地美天蓝 新登封的宏伟蓝图抹黑不少。

  未拔出的萝卜

  2003年3月11日,登封市唐庄乡龙头村村民董有仁接收登封市嵩景石材厂王书军的财产,并与登封市唐庄乡寺沟村民委员会达成协议,向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依法注册成立登封市唐庄乡寺沟石料厂(以下简称寺沟石料厂),法定代表人为董有仁。后该厂向登封市农村信用社贷款24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该厂名为集体企业,实为董有仁个人投资。

  石料厂成立不久,寺沟村村委主任王小禄为了帮助石料厂眷理顺关系,发展生产,就让与当时登封市工商局局长有亲戚关系的本村村民徐丙灿帮忙协调相关关系。徐丙灿趁机掌握了该厂的全部资料和相关信息。

  2006年9月8日,徐丙灿与董有仁就寺沟石料厂营业执照审验一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董有仁在寺沟村所建石料厂一切权属均归本人所有.如果石料厂遇到上级拆迁或征用,石料厂范围内一切赔偿损失归董有仁所有,徐丙灿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该协议是徐丙灿、董有仁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到了2007年,徐丙灿却采用虚假的手段伪造董有仁的签字,向登封市工商局提交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将法人代表董有仁变成了徐丙灿。

 …有仁多次向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登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才于2011年6月1日作出撤销登封市唐庄乡寺沟石料厂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于2011年6月8日11时21分送达至徐丙灿。徐丙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登封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徐丙灿的起诉,判定登工商撤字(2011)1号文件即于2011年6月8日11时21分发生法律效力。

  2011年7月7日,徐丙灿隐瞒自己不再是寺沟石料厂法人的事实,仍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监督方登封市巩登高速公路登封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办公室、登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公路工程局一次性补偿寺沟石料厂全部费用85万元,费用支付方式为公路工程局一次性拨付给监督方,由监督方兑付给寺沟村石料厂。

  2012年1月,徐丙灿在登封市交通局领走高速搬迁款85万元。所得款项不但任其挥霍,就连徐本人至今也逍遥法外。留下了一棵拔不出的萝卜和纷争的祸源。

  早欠下的渎债

  得到 飞来之财的徐丙灿获得了满足,可是他却把董有仁等人推向万丈深渊,推到了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绝路。

 ▲登封市的几家政府部门在处理蒙冤负屈的董有仁等人近十年的上访中,采取官官相护的手法不仅相应地保护了徐丙灿的违法胡为,也从另一侧面拖延了此案的处理周期。

 …有仁知道石料厂的法人被更改后,于2009年9月20日,依法向登封市工商局提交情况反映,指出在2005年12月27日,变更寺沟石料厂法人代表的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可登封市工商局对所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无奈在反映人逐级向上反映和求助媒体后,登封市工商局才在2011年启动调查程序,于2011年6月1日作出关于撤销登封市唐庄乡寺沟石料厂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决定,即登工商撤字20111号文。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也承认该文件内容真实。但董有仁的补偿款就是在被提供虚假材料的徐丙灿领走。

  审核不严否就是补偿款被别人冒领的真正原因呢?或许真相并非如此。

 …了解反映人才得知,徐丙灿的亲属是原工商局局长,虽已离职,但凭借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颠倒是非,推诿扯皮,故意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案件一拖再拖。

  登封市交通局作为高速搬迁的协调监督机关,在登封市工商局做出撤销徐丙灿法人资格的决定后,时任高速协调指挥部指挥长王西川和交通局局长甄少杰在明知徐丙灿已经不是寺沟石料厂法人的情况下,仍旧让徐丙灿领取赔偿款。

  公然渎职肯定事出有因,交通局经办此事的负责人私下向董有仁透露,是徐丙灿协调了省里面的关系。省里面有领导将电话打到了交通局,交通局才不得不把钱打到徐丙灿账户。

  2012年3月,在董有仁知道赔偿款被领走后,立即依法向登封市公安局对徐丙灿提出控告。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后将徐丙灿传唤到案,可这时案件又受到人为干预,办案人员只对徐轻描淡写地讯问后,就让徐走了。案件又拖了3年时间,没有任何进展。董有仁多次向登封市公安机关提出要求立案或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材料,均遭拒绝。登封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办人情案,纵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再一次让人们看到了金钱的威力和法制的苍白。

  人们知道, 渎职侵权犯罪同贪污受贿犯罪一样,也是消极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它像瘟疫一样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神圣的职责挑衅,成为荼毒社会、荼毒百姓的毒瘤。而从政府机关公信力的角度来讲,登封政府部门又何尝不是受害者?官员渎职造成的渎债,到底谁来买单?

  目前,董有仁等人仍在上访的道路上艰难地奔波着、呼吁着。但因事过多年,交通局当年负责此事的相关人员也已退休,董有仁想讨说法已找不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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