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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状

2016-12-17 10:21| 发布者: 6ujn| 查看: 3115| 评论: 0

摘要: 反映人:王洁洁,女,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王和6组48号。电话:13939810215  请求事项:  1、要求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停止违法行为,释放王建设 。  2、查清张青娥丈夫程远超在本 ...
反映人:王洁洁,女,汉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王和6组48号。电话:13939810215
  请求事项:
  1、要求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停止违法行为,释放王建设 。
  2、查清张青娥丈夫程远超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 。
  事实理由:
 〈映人现在向各位领导书面反映反映人和丈夫因购买现在卓被无辜卷入到一场与我们毫不相干的刑事案件中,反映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违法办案,违法逮捕王建设,威逼要将我们购买的卓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
  事情的经过:
  2012年4月,我和未婚夫王建设与高俊青夫妇经过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成交房价款为316000元。2012年4月15日,我们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高俊青夫妇房款177000元,剩余房款现金139000元外加高俊青剩余家具折合人民币11000元共计150000元一起交给高俊青夫妇,便入住该房。
  2012年5月,张青娥起诉高俊青白建立,湖滨区法院于5月21日将我们购买的卓查封。后法院做出(2012)湖民一初字第813号判决,判决高俊青白、建立归还张青娥借款223000,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之后湖滨区法院要强行执行我们的房屋。
  王建设于2013年11月29日,以其个人名义向湖滨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房屋查封,但湖滨区法院对此却置之不理。到2014年6月5日,法院做出(2013)湖执异字第379-1号裁定,驳回王建设的异议,规定王建设在15天内起诉,但王建设去法院起诉时,立案庭有关人员开始不予接受材料,后来接受了起诉状等等材料但一直再没有下文。
  之后法院非要坚持我们与高俊青相互串通,房屋买卖是虚假的,非要强行执行我的房屋,接二连三的传讯王建设到法院,勒令我们立即腾空房屋进行拍卖。

  2016年10月,张青娥向湖滨区法院起诉提起自诉,要求追究王建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0月14日,湖滨区法院打电话给王建设,以协商为名,把王建设叫到法院实施逮捕,关押至今。
 〈映人2016年10月31日,以自己的名义,向湖滨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湖滨区法院2016年11月10日,做出(2016)豫1202执异141号裁定(以下简称141号裁定),又驳回反映人的异议。
  湖滨区法院违法之一,查封、执行房屋不合法:
  真实的交易已经完毕,在整个事件当中,我们没有任何过错。无论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还是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我们的房屋都不应该被查封、执行的。
  还有以下方面的原因,也能够说明,我们的房屋不应该被查封、执行的:
  1,(2012)湖民一初字第813号判决的数额是22万多,除去被执行人高俊青已经履行的债务,剩余没有执行的债务数额最多也就10多万,而房屋的价值有40多万,执行该房屋,不符合公平原则。
  2,(2012)湖民一初字第813号判决的被执行人是高俊青和白建立,且因案由是民间借贷,他们的配偶也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是高俊青和白建立对张青娥的欠款,而不是返还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承载我们物权的基础上,又承载了我们的居住生存权。
  张青娥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显示,除了涉案房屋外,两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法院应当去执行他们。
  退一万步说,即使两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也应当追加他们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在两被执行人有足够财产的情况下,在不去执行两被执行人特别是白建立以及追加他们的配偶的情况下,却要执行承载了我们居住生存权的房屋,不符合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湖滨区法院违法之二,驳回王建设的异议不合法:
  如上述,查封、执行房屋不合法。王建设的异议完全能够成立。但(2013)湖执异字第379-1号裁定还是驳回了王建设的异议。该裁定严重错误,例如:
  从程序上看,(2013)湖执异字第379-1号裁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律程序。异议的审查人员,是之前承办执行的人员,没有依法予以回避。
  从实体内容上看,(2013)湖执异字第379-1号裁定驳回王建设的异议的依据是它认定案外人王建设……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并没有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该认定已经被141号裁定王洁洁与王建设系购买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所否定。因此,(2013)湖执异字第379-1号裁定驳回王建设的异议已经没有了依据。
  湖滨区法院违法之三,对王建设起诉的处理不合法:
  (2013)湖执异字第379-1号裁定,驳回王建设的异议,规定王建设在15天内起诉,但王建设去法院起诉时,立案庭有关人员开始不予接受材料,后来接受了起诉状等等材料但一直再没有下文。而并不是王建设没有向法院起诉。
  湖滨区法院违法之四,没有对被执行人白建立采取执行措施不合法:
 ∽建立是被执行人之一,且张青娥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显示,白建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法院却没有对本身就是被执行人的白建立采取一点执行措施。
  湖民一初字第813号判决明确白建立是欠款人之一,而张青娥居然说白建立没有欠她钱。张青娥和白建立是亲戚,二人之间,存在串通的嫌疑。
  湖滨区法院违法之五,没有明确执行数额到底是多少不合法:
  湖民一初字第813号判决的数额是22万多,除去被执行人高俊青已经履行的债务,剩余没有执行的债务数额最多也就10多万。
  我们问执行法官,执行的数额有多少,但法官不说具体多少,只说数额很多。而张青娥说强制执行的数额竟然有80多万,到底是谁在谋求非法利益?
  湖滨区法院违法之六,受理张青娥的自诉不合法:
  执行中有两个被执行人,且都有财产,本案没有对两个被执行人高俊青和白建立特别是白建立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本案不存在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
  退一万步说,就算有,也应该由两个被执行人承担。因此,张青娥对王建设的自诉是不能够成立的。反映人和丈夫也没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
  且反映人和丈夫都还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有权从执行标的上提的异议,还有权从执行行为上提出异议。在反映人和丈夫都还有权利提执行异议的情况下,张青娥对王建设的自诉更是不能够成立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即使这样,法院还是依然受理了张青娥对王建设的自诉,既没有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更没有裁定不予受理。
  湖滨区法院违法之七,逮捕王建设不合法:
  上述张青娥对王建设的自诉,根本就不能够成立。退一万步说,就算张青娥对王建设的自诉能够成立,也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但湖滨区法院还是把王建设逮捕,显然属于严重违法。
  湖滨区法院违法之八,不予龋候审不合法:
  再退一万步说,就算王建设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但鉴于案件自诉的性质,也完全可以申请龋候审的,但法院却一直不予龋候审,一直关押至今。
  湖滨区法院违法之九,逮捕王建设,威逼我们拿出30万不合法:
  (2012)湖民一初字第813号判决的数额是22万多,除去被执行人高俊青已经履行的债务,剩余没有执行的债务数额最多也就10多万。而法院逮捕王建设后,却威逼我们拿出30万(后来又说20万)了事。
  湖滨区法院违法之十,驳回反映人的异议不合法:
  141号裁定错误重重,除了那些错误之外,法院很显然是为了把王建设的罪名坐实而驳回反映人的异议的。
  以上是我们因购买现在卓被无辜卷入到一场与我们毫不相干的刑事案件中,湖滨区法院存在违法的种种表现。
  我们只是一介平民百姓,我们不知道,湖滨区法院为何违法重重,非要非法强行剥夺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只知道,执行法官柴念鱼曾说过王建设你就认倒霉吧,高俊青有钱有势又有人,不好执行,张青娥的爱人(程远超)又是检察院的,她就要你的房子,我们也没有办法,只能执行你!
  执行法官柴念鱼的话,我们不能轻易判断。但在张青娥和高俊青白建立的生意纠纷中,高俊青曾向张青娥及其丈夫出具过保证书,(2012)湖民一初字第813号判决提到此事提到张青娥的爱人时,使用了程某一词。可见程某应该真是一个大领导,以致连湖滨区法院都不敢直接称呼其名字。为此,我们请求各位领导能够为我们做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映人:王洁洁电话,13939810215 15939888667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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