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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省公安厅,实名举报青岛公安亢吉鹏违反人民警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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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青岛雍合酒店(宾馆)证件齐全,合法经营。承租于青岛辽宁路98号青岛蓝天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屋15号楼厂房一处(原部分青岛滨海湾洗浴广场),投入巨额资金,70余间客房,并与青岛滨海湾洗浴广场达成了转让协议并缴纳了 ...
青岛雍合酒店(宾馆)证件齐全,合法经营。承租于青岛辽宁路98号青岛蓝天实业有限公司的房屋15号楼厂房一处(原部分青岛滨海湾洗浴广场),投入巨额资金,70余间客房,并与青岛滨海湾洗浴广场达成了转让协议并缴纳了转让费(滨海湾负责人刘滨到辽宁路派出所做了笔录,证实装修及设施归我所有),一共经营了1年3个月,青岛蓝天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卫民承诺我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如若政府不拆迁继续承租于我,然青岛蓝天实业有限公司新负责人郭成光向我索要高额回扣未果的情况下将房屋(提前5个月在我租赁期内 26000平方一年400万的价格还低于租于我的价格)租给了其表弟孔建军,剥夺了我的优先租赁权,孔建军告知我想要继续承租出高于原先10倍的价格,明摆着敲诈,我肯定不能接受。孔建军组织王伟强(四次前科、缓刑期内、吸毒)多人多次来酒店寻衅滋事致使酒店无法经营(有视频录像为证)。在租赁期期间都足额缴纳了房租、水、电、泊车等各项费用不存在拖欠。 3月24日孔建军组织王伟强多人将酒店大厅进行打砸破坏,损失惨重,损失金额达20万元以上 。
5月28孔建军又组织王伟强等人强行搬走了店内沙发茶几 8月1日孔建军组织王伟强等人调用挖掘机对酒店门头进行强拆。 9月20日孔建军再次组织王伟强多人将酒店员工杨一瑾范甲帅扔了出来,换了酒店门锁,抢占了酒店,搬走了店内的东西(均有视频录像为证)。我们与孔建军没有任何的关系,酒店内所有财物均为雍合酒店和个人所有,所有权很明确。
我咨询了多个律师大学教授,说这是事实很清楚的典型刑事案件。整个事件多次报警, 110民警不到、晚到,辽宁路派出所所长亢吉鹏非说是经济纠纷,推诿、渎职、欺上瞒下,严重不作为, 不予立案。拨打12345、12389、9600110投诉辽宁路派出所的行为,均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答复。

实名举报辽宁路派出所亢吉鹏(所长)涉嫌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例以下条例:
第二章第十二条(一、三),第十三条(一),第十四条(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一) 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二) 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帮助孔建军王伟强等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
(三) 隐瞒真实案情,本案中所设打砸的财产所有权很明确,对打砸财产不给鉴定。不存在鉴定不了的情况(去市物价局落实了0532—80777962)
(四) 辽宁路派出所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出警的规定(可调取110出警记录及酒店相关视频)
(五) 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辽宁路派出所收了孔建军20万元以此为由多次让我做出违背意愿的补偿协议 (我提供证据)
在被打砸期间我依法到信访部门上访,青岛市公安局信访处和市北公安分局信访科在规定的时间内都没有给予答复,也向青岛市公安局黄龙华局长和市北公安分局管恩富局长求助过,到今没有任何答复,辽宁路派出所向上级领导的汇报是自编自导自演,与事实严重不相符。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辽宁路派出所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望能依法办理,不办理要求开具不立案通知书,我可以到别的部门去寻求解决。酒店被黑恶势力打砸抢占为什么至今依然没有任何结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谁,触犯了法律,都应得到法律的严惩。
希望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关注一下,能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以上所说均与事实相符,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青岛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出租于我的是厂房。(厂房就是框架结构)青岛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孔建军的青岛蓝天宏顺物业有限公司为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我酒店的店内物品均为雍合酒店及个人所有,所有权明确。
2、青岛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孔建军的协议为虚假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我酒店才干了1年3个月,就不让干了,且在提前5个月在我租赁期内就已将房屋租给了孔建军,我是来给你们投资的福利机构? 等于我给你们装修了好个宾馆?
3、青岛蓝天实业有限公司为什么不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 孔建军不是市北区辽宁路98号的房产所有人,无权对我发起诉讼。
4、我酒店与原青岛滨海湾洗浴广场达成了转让协议并支付了转让费,原青岛滨海湾洗浴广场负责人刘滨去辽宁路派出所已做笔录,事实很清楚,关于电梯和空调青岛蓝天实业有限公司及孔建军说的空调、电梯与我单位所使用的完全不相符,他们单位是货梯且空调是03年的(试问2003年的空调到至今13年了还可以使用吗?),我单位均没有。
5、孔建军就是个租房子的,拿着一张未被法律认可的一张纸,就敢打砸、强占我酒店,这也叫经济纠纷?青岛蓝天实业有限公司租给我的是厂房,孔建军打砸、抢占我酒店的财物哪一点可以证明是他的?陈述人:管木业 1378062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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