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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 维权成功100例第4例-强拆民房 法院判拆迁单位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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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维权成功100例(2016年)第四例 强拆民房 法院判拆迁单位违法赔偿 - --公民胡代国代理2014年4月1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4安岳行初字第2号。判决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拆除 ...
维权成功100例(2016年)

第四例 强拆民房 法院判拆迁单位违法赔偿
- --公民胡代国代理
2014年4月11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4安岳行初字第2号。判决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拆除原告罗xX房屋底层的行为违法。随后,罗x申请行政赔偿。
2016年2月25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安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经本院审查并实地查看,……无法在原处恢复房屋原状……判决被告赔偿罗X65平方米房屋的损失计人民币201240元,对罗X房屋室内外的物品酌情赔偿人民币5000元。
案情的简要经过如下:
原告罗X,是安岳县石桥铺镇广惠村8组农民,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83平方米,房屋面积共288.36平方米。因政府修大道,2011年,就卓拆迁问题,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初步意见:在双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将补偿款打入原告账户后,被告自行拆除自己的卓。后来,原告收到了补偿款,就将自己的二、三层房屋拆除了。由于原告没有收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就拒绝拆除自己83平方米的底层房屋。被告急于完成拆迁任务,2013年,被告在警察的保护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底层房屋。导致原告室内大量物品被毁坏,公安局还以阻挠执法为由,将原告拘留10天。原告不服。故委托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经过了开庭审理,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法院认为:1、虽被告辩称原告系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但未能提供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拆除原告房屋底层行为系被告组织实施,故被告提出的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虽被告已安置原告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等资金,但未能提供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辩称拆除原告底层房屋行为属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3、虽被告提供已支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等资金并安置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但未能提供拆除原告房屋底层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它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故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底层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判决如下: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拆除原告X的底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随后,原告向安岳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赔偿起诉状。诉状称:根据安岳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4安岳行初字第2号,判决被告安岳县房屋征收局拆除原告罗xX房屋底层的行为违法的法律事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违法拆除83平方米房屋的经济损失256968元或恢复原告83平方米房屋的原状、赔偿原告室内屋内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71036元。
2016年2月25日,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行初字第1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经本院审查并实地查看,……无法在原处恢复房屋原状……判决被告赔偿罗X65平方米房屋的损失计人民币201240元,对罗x房屋室内外的物品酌情赔偿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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