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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代国维权成功100例第19例-快速调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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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代国维权成功100例 第十九例 快速调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达成协议2011年11月28日上午9点至11点,安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杨法官,召集原告康X、被告袁X,调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 ...
胡代国维权成功100例
第十九例 快速调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达成协议
2011年11月28日上午9点至11点,安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杨法官,召集原告康X、被告袁X,调解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的配合下,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法院当场制作并发给了民事调解书。
案情:2009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自建还房地面积买卖协议,内容如下:甲方袁X 乙方康x…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现就奎安村二社甲方袁X自建还房40平方米地面积转让给乙方康X,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自建还房地面积40平方米地面积转让给乙方价格为陆万元整(¥6000.00元)。二、自建还房面积40平方米,地点为奎安村十社自建点(由甲方负责办理)。三、双方履行现金支付后由康X自行修建。四、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房产、国土的相关手续。五、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按地面积价款的30%付给对方违约金。六、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甲方袁X签字押手印,乙方康X签字押手印。2009年2月12日。
协议签订时,原告向被告给付了价款。后来,原告在受让的土地上修建了房屋。而今,因被告要求涨价,否则,拒绝协助过户登记。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让土地无法变更过户等问题。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原告康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2009年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自建还房地面积买卖协议有效,判决被告协助过户、协助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案在立案前一小时许达成了调解协议。安岳县人民法院当庭制发了民事调解书(2016)川2021民初3378号。民事调解书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X在安岳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允许办理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2组自建还房区第11幢2单元的还房地基一个(面积4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过户在原告康X名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康X承担。
二、原告康X除已经支付给被告袁X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款60000元外,现自愿一次性再补偿被告袁x 80000元。此款在被告袁x 将安岳县岳阳镇奎安村2组自建还房区第11幢2单元的地基过户在原告康X名下的当日,由原告康x支付给被告袁x 。
三、原告康X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康X自愿承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
安岳县人民法院(公章)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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