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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子含冤进京上访 惨遭姜山恶警扒光内裤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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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名举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姜山派出所原副所长杨剑行对我实施的非法拘禁、侮辱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4日,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政府超越职权、选择性执法、持强凌弱、 ...

实名举报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姜山派出所原副所长杨剑行对我实施的非法拘禁、侮辱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4日,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政府超越职权、选择性执法、持强凌弱、欺上瞒下,把我合法经营的鳄鱼养殖场拆掉,造成我们300多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以及原姜山镇党委书记梅益进(现任鄞州区副区长)为包庇原姜山镇周韩村书记郑永跃,欺骗省领导,诬陷我老公当了26年村支书做替罪羊。2015年3月2日我与老公等七人在北京国家信访局和中纪委合法信访,3月4日晚我们买好次日回宁波的机票,当晚住进北京市前门大街春豪宾馆。3月5日凌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前门派出所民警(不知姓名)来查验身份,并收走我们七人的身份证,对我们逐一拍照。前门派出所民警离开后就有一伙陌生人闯入房间,并要求我们跟他们走,但我们表示必须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姓名,否则不会跟他们走。但他们拒绝出示证件,而是开来一辆灰蓝色的面包车,车牌为京AT3300。车上下来20多人,然后就用暴力把我们从宾馆大堂强行拖上了车子。在这个过程中四名男子朝我冲过来,两人抬我双手,两人抬我双腿,但我奋力想挣脱,期间我的外裤和内裤也全被他们扒掉了,下半身完全裸露,四人就将我放在地上,我想去拉裤子,但是他们不让我拉上,两个人一直拉着我的羽绒服的帽子把我的头罩住5分钟,捂住我的嘴巴,几乎使我窒息,然后用力把我压住,我想去拉裤子也不让拉,继续把我往车上拖,并将我头部朝下压在座位上,把我双脚倒着。从被他们扒下裤子到最后上车自己拉上裤子,一共有10多分钟的时间下身完全裸露在车外公共场合,当时四十多个人员及路人围观,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我们七人(其中两位是70多岁的老人)被暴力殴打并强行拖上车后车子上了高速公路,但往哪里开也不告知,也不告知目的地,他们十三四个人在车上控制着我们,不让我们随便动,不让我们上厕所解手,让我们大秀只能在车内地板上,车里臭气冲天。因为我是女的在车上解手不方便,再加上我月经正好来了,我就要求要找个服务区停车上厕所,但是车上的人根本不听我的,一直不停车,让我在车上尿,车子连续开过两个服务区还是不停车,眼看第三个服务区快要过了,我实在憋不住尿了,与他们发生争吵,随后他们就用矿泉水瓶殴打我,我们七人感到无比恐惧和惊慌。随后在天津高速段以被限制人身自由为名向天津110报警,天津警方赶到后,我和老公因恐惧和惊慌不想再坐这辆来历不明的车辆趁机下车搭乘服务区出租车赶回北京机场坐飞机回到了宁波。
2015年3月5日晚上我和我老公从机唱车回家,在朝阳高速出口停有鄞州区公安局姜山派出所三辆警车,民警章琦、周益辉等人无故把我们抓到派出所审问,还有其他五人(其中2位是70多岁的老人)也无故被姜山派出所民警抓到派出所关押20多个小时,我老公被关押在首南派出所,我儿子等几人被关押在石契派出所,我在钟公庙派出所被关押时从凌晨到下午一直不让我吃饭,直到晚上6点多我让保安去买面包我才吃上一点,晚上在审讯室做笔录时,民警范梅岗一定要我承认在高速公路上天津路段时拉方向盘,我跟他说我没有拉过方向盘,再说坐在前面四排都是他们的人控制着我们,我不可能走到前面去拉方向盘,范梅岗说由不得你,上面领导已经定下来了,你们七个人当中总要拘留一人的,叫我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并以:你不签字,将把你们七人全部拘留相威胁,我说我没有拉过方向盘我不会签字的。过了一会,民警章琦和另外一位民警过来就逼我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上签字,后来我只好含泪在上面签了字,随后我被送到鄞州区看守所拘留5天。3月16日我们在姜山派出所拿回被扣押了12天的身份证时偶然遇到了当晚将我们强行拖上车非法拘禁的男子,该男子居然是姜山派出所副所长杨剑行。
我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在本案中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姜山派出所副所长杨剑行,以及民警俞申科、李银良等人没有任何权利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使采刃传、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手段,也应当具备相应的合法手续。而本案中,相关人员既没有标明身份,也没有穿制服,更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强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在过程中将作为妇女的我下半身赤裸暴露在公共场合下,形成对我的侮辱,使得我人格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另外,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姜山派出所副所长杨剑行不仅知法犯法,指使姜山派出所民警俞申科、李银良等人,还伙同并指使下列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了非法拘禁:北京交通国旅旅行社员工刘立民、刘凤祥、刘汉东、焦庆良、刘云波。
因此,本案中杨剑行既存在侮辱行为,又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 鄞州区公安局极力帮助此法盲恶警杨剑行逃避法律制裁,一直不给我们回复,到现在已过去一年半时间了,仍然不给我们回复(见附件),杨剑行仍逍遥法外。
恳请上级机关对杨剑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侮辱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此致


受害人:付桂飞
联系电话:1321668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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