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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用假公章制造假案,至今无人管?(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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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6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用假公章制造假案,至今无人管。我叫曹宝军,现住: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广瑞里4号2排11号 电话:022-84252468因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制造假案,该 ...
2005年6月7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用假公章制造假案,至今无人管。

我叫曹宝军,现住: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广瑞里4号2排11号 电话:022-84252468

因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制造假案,该法院使用的(2002)第853号判决书公章是假的,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的。该判决书还是复印件,现有天津市天鼎纺织集团提供的证明,能够证明该判决书是复印件,并且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天鼎纺织集团办公室内书写的河东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民初字第708号、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东民初字第708号,用1个半小时填写的民事裁定书,自己在审判员、书记员处填写的刘玉山申鸿涛。

该判决书在没有开庭也没有告知我们的情况下,下达并凭此判决书到我单位执行扣钱。自从2002年8月至今,造成我们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每月每人只有60元生活费,本人左手残废,现有残疾证(工伤6级)每月的工资只有235元,扣去100元剩余135元难以维持我父女二人生活,只有依靠父母和周围的亲人接济。

由于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我们向该院提出再审诉讼,该法院在没有调查也没有开庭的情况下,于2003年10月29日下达驳回通知(2003)东民监字第14号。我们于2004年6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也没有开庭,于2004年7月13日下达驳回通知(2004)二中监民字第310号。审判员:高媛。

我们再次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该检察院于2005年1月28日立案审查,津检河东民行立(05)3号。该检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交。该检察院也没有调查,也没有开庭,于2005年5月9日下达不给予抗诉通知,津检二院民行不抗(2005)5号。

2005年5月24日,当时是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法官刘林,向我们宣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驳回通知书,不许我们上诉,我们索要该材料不给。现在,该材料在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我们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也不收我们的材料,也不管。

2007年7月22日我们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控伸处寄材料,该院用恐吓、欺骗手段威胁我们至今未解决。我们向中央纪委举报,中纪委让我们找到市纪委并将材料于2008年2月25日送去至今欺骗我们也不管。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涉嫌使用假公章涉嫌犯罪,为什么至今各执法部门不管?国法何在? 我们天津更黑暗!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法官用假公章制造假案 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 至今无人去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使用假公章是事实,天津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英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嘱告人民检察院研究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答复﹥﹥(1999年6月21日)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行为已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对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违法犯罪行为2002年至今来无人去管,那我们该怎么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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