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国资委,粮食局监管不力导致126.34847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我叫唐四俊 男 汉族 现年51岁 住遂平县常庄乡徐楼村一组。电话:18539616599 2016年11月10日发现遂平县粮食局下属单位(遂平裕达集团公司)遂平国有资产办公室在2010年处理国有资产方面有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原值1763484.75元的国有资产,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华的妻子李花,造成国有资产白白流失1263484.75元。 事后向县领导(主管粮食局的县长反映,当时未见人是其秘书通知粮食局王局长办理,粮局了解情况是张华隐瞒国有资产并于在评估所工作的儿子张轩在单位没有委托的情况下出自评估报告书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有资产。)国资办王磊主任反映都已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任期国有资产流失,现从有关证据方面来看①、国资办没有起到监管作用,应该到现场监督而未到现场,应该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所而未委托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②、粮食局作为主管单位也没有起到监督作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③、粮食局任命孙新民为清算资产领导小组为组长,孙新民也存在渎职失职,在移交物品时张华、王墨柱隐瞒国有资产不报实属贪污,监交人魏冬、刘飞等人也没有起到监管作用也属失职。在交易过程中时任公司法人王国中在没有弄清事实的情况下就与张华之妻李花签订了买卖协议,此协议纯属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国有资产。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在向上级部门汇报时张华、王国中、孙新民等人故意隐瞒生产车间600平方,仓库407平方,土地2200平方,围墙210米及输送机,高压线路及变压器,机井,配电盘等国有资产。1263484.75元流失。 综上所述以上人员已经违反了刑法有关规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构成了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徇私舞弊、违纪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向领导反映希望严惩有关人员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 http://www.huazhongzixun.com/2016/nxw-1217/109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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