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9月9号被前妻起诉离婚,起诉状称2010年将其婚前房产出售,并用其款购买了现卓要求判给她,并要求分割邮储银行卡9万元,和交行卡16万元。 而事实是現卓是2009年6月份由我出资购买,有房屋装修合同证明,和房产证证明,邮储银行卡9万元是我母亲的丧葬费和我妹交给我的4万元用于修缮祖坟的费用,有我母亲的最后一笔存折存款及我取出后又于当天存入邮储银行的存单证明,及我妹阮单据证明。而交行余额1.57元,流水账有过16万元。是我在2014年5月将此卡交于原告,原告将钱全部取出。 就是这样清楚的的事实,法官认为虽然原告2010年卖的房但是可以在2009年买房,就是说2010年的钱可以在2009年花,可以穿越,房子判给她,交行16万元流水账可以分割,判我给原告8万元,邮储银行我母亲的丧葬费是共同财产平分。 我不服判决上诉至中院,中院认为事实不清,原告房屋要求有时间穿越,交行卡余额1.57可以分割,16万流水账不是共同财产,而发回重审。 在三审时由庭审委员会,合议庭进行了集体审理,判决房子平分,因为一审时已竞价为30万元,房子判给我,由我付给女方15万元,交行16万元是流水账,余额1.57可以分割。邮储银行卡9万元不是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但是女方不服判决又上诉,于是四审开庭,在庭上法官并不看原告的上诉状,直接要求房子重新竞价,违背了法官不诉不理的原则有明显的偏向,有猫腻,另外如果法官对三审有疑问或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都可提出来要求双方提供证据,但是法官什么都不问直接改判,多么明显的偏向啊,并未说三审判决是事实不清还是证据不足,直接就改判了。邮政储蓄卡9万元算共同财产分割,房子竞价33.5万元,由我给女方16.75万元。并强行要求在15日之内必须付清,如不付清,房子判给女方由女方付给我15万元, 以上事实如有虚构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在这起离婚官司中可以看到辽阳市法院多么黑暗,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就是有理无钱官司必输。我的电话13130759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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