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法院郭晨在案卷档案上造假,隐匿毁灭证据; 2016年12月19日,当事人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卷宗时,发现沈阳市中级法院郭晨在案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沈中立行初字第5号 档案上造假,隐匿毁灭证据; 1、原审法院案卷中无对方当事人答辩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沈阳市中级法院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和程序,在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后,未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档案中没有这个记录;没有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状的记载,档案中查不到对方当事人的答辨状; 这个证据证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移送本案卷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2、原审法院在案卷档案中隐匿、毁灭证据 在案卷档案中,查不到与原物一致的沈阳市鉄西区沈辽中路8号楼1单元1楼4号物证照片,原审法院在案卷档案中隐匿、毁灭了这一证据; 3、原审法院偷換证据 原审法院在案卷中将当事人的行政起诉状、行政上诉状的标题全都偷換了,全都换成行政诉讼状,将当事人原本行政上诉状里的内容偷梁換柱,换的面目皆非,根本看不出是原来的行政上诉状了,原审法院的这一恶劣行径,令人发指; 4、法官对办案质量是要终身负责的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立案庭副庭长徐冬,助理审判员郭晨,审判员曹喆,审判员周玺联对在案卷档案中造假;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必须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作出裁判或者决定;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或者给予撤职以上处分。 第七条 法官应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得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 第九条法官应当正确行使权力,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违法侵犯或者剥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裁判或者错误执行; (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 违反上述规定,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提请任免机关免除法官职务。 第十七条法官违反上述规定,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负有严重失职、渎职责任的,或者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当亊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冬、郭晨、曹喆,周玺联在案卷档案中隐匿、毁灭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越政治红线问题立案调查,依纪依法予以惩戒。 孙孟春 201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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