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行政法规调整,将允许自贸区内外商独资钢铁生产企业;将允许自贸区内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游业务;将允许自贸区内外商从事粮食收购和棉花批发。 鼓励外商投资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国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以及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试验情况,本决定内容适时进行调整。 国务院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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