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中生有也合法? 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六盘水公安局钟山分局钟公法行罚决字201327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2013年10月8日彭信溢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进行训诫。……现决定给予彭信溢处以五日行政拘留。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3年10月12日制作的对彭信溢的训诫书[(2013)第201308151025号]是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伪造的。彭信溢于2014年8月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西城公安分局(2014)第3045号-回)。西城公安分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西公(2014)第3063号-不存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证明所谓现查明2013年10月8日彭信溢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当地的公共场所秩序,是无中生有。 但是,我申请行政复议,六盘水市公安局市公复决字2013第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钟山分局对彭信溢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我提起行政诉讼,钟山区人民法院(2013)黔钟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称,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根据以上事实,对原告进行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得当也予以维持。 为何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都认定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为事实清楚呢,法院为何认定对不存在的事实予以处罚也是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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