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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天孤儿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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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控 诉 书控诉人: 宋丽环, 女, 汉族,1965 年4月7日出生, 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农民。控诉人:宋涵,男,汉族,1995年12月27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医学院大二学生。控诉山东省青岛市黄 ...
控 诉 书
控诉人: 宋丽环, 女, 汉族,1965 年4月7日出生, 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农民。
控诉人:宋涵,男,汉族,1995年12月27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医学院大二学生。
控诉山东省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针对2014年2月19日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命案一直在推诿、敷衍、拖延、扯皮,做出的答复结果完全是无
理、无法、无根据、不负责任的维持,再维持!针对错误的判决及错误的认定
无异助纣为虐!此案至今,原办案方一直不敢向我们受害人家属提供事故证据
和相关材料。交警队一直没有正确进行调节程序,也没有给启动火化受害人的
尸体程序,出现一个错用百个慌都盖不住。
该案已经过去三周年之久,悬案成疑,我孤儿走投无路。我的父亲宋兴德
尸体在黄岛医院冰柜里冰冻三年之久(1000多天)冷冻费达10多万元。肇事
原凶逃逸无踪,两位顶包者替罪法外隐形。黄岛交警大队相关警察枉法办案,
无理维持有牵连。对我们家属的质疑所问非所答。故意安排两位顶包者做伪证,
草菅人命。
我不满四个月亲生母亲就去世了。14年2月父亲死后我成了一名孤儿,
是弱势群体成员,靠着国家孤儿费和社会爱心人的帮助,走进大学校园。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抚养着我!但是我每天都是在泪水和悲痛中度日,
既要完成学业,还要为我父讨回公道,我诚心求助各级政府和媒体公平正义的力量还原我一个事实真相。
第1页
事实及理由:
2014年2月19日17时许,受害人宋兴德在黄岛物流公司驾驶两轮摩托车返家途中,一直沿着黄岛开发区黄岛龙岗山路靠右侧通行,各行其道,当他行至龙岗山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右转弯进入人行横道线(斑马线内)时,被后面突然变道快速驶入人行道的重型半挂车追尾,导致正常行驶的宋兴德当即被大货车右前侧顶撞落地,此刻,大货车驾驶员并没有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不减速、不刹车、不停车、不救人,而是驾驶大货车从被撞落在地的宋兴德身上碾压过去,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当时大货车的右侧油箱前端拖挂着受害人的摩托车,肇事司机为了逃避罪责,企图利用人行道边的冬青树挂掉右侧油箱前端拖挂着受害人的摩托车,在拖行了(逃离第一事故现场)148米,实在甩弃不掉摩托车,前上方又遇有交通监控的情况下,不得不弃车离开,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不立即报警,不立即抢救伤者,不对现场进行保护。后来是路过此地的赵凤军,华力等人报案并保护现场(有记录可查)。以上事实情况有当时部分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和山东金光司法鉴定书可证实。
我们认为,原办案机关对此交通事故发生的真正成因没能落实清楚,故意回避真相,隐瞒事实情节,故意做出不公正的责任认定。
经车检报告,型大货车一,二轴制动平衡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事发路面宽度同方向为11米宽。8米为机动车道,3米为非机动车道,受害人正是在2.3米—2.6 米非机动车道,又是人行横道斑马线中间,被那辆不瞭望,不减速,操作不当违规,抢占非机动车道追尾,碾压致死现场惨不忍睹。
原认定书称,两车相刮,宋兴德当场死亡。此种认定完全与事实不符,更与山东金光司法鉴定意见书截然不同,谬论之谈,不能成立,肇事司机违反了交法七十,七十一条等规定,他的行为足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两年多来,肇事司机一直逍遥法外,事故处理机构,对肇事司机毁尸灭迹的行为,一直纵容。事故认定书也一字不提肇事司机的责任,反差如此之大,其中暗藏多少猫腻与玄机,路人皆知,至今,我们多次依法申请查阅复制事故案件相关证据,原办案人一直不敢公开提供证据,又此为何意!
2014年10月28日在黄岛召开的听证会,情况如下:听证会上肇事司机刘振强没有到场,也没有委托人现身,我们向谁质询?与何人辩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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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拿来一个2012年3月10日在某家医院,一个秃顶的老人正在抽血的视频,
硬说是肇事司机刘振强?这个老人与刘振强本人身份证也不是一个人,请问:事故发生在2014年2月19日,为什么肇事司机提前两年去采血呢?
2014年11月3日在黄岛区交警大队一位自称是刘振强的代理律师(齐保风),拿着没有刘振强亲笔签名的假委托书,企图蒙混过关,这又是何为?本次事故中为何已经出现了两个顶包的司机呢?真实的肇事司机一直不出面,这又是何为?
以上种种疑点,究竟是为了什么?
黄岛区交警大队办案人员的五不知:
一不知:肇事车辆驾驶室里下车几个人?是谁?
二不知:肇事车辆和受害人的准确距离是多少米?
三不知:肇事车辆撞到人不停车,不刹车,速度怎么测?
四不知:受害人在什么地方喝的酒?什么时候喝的?和谁喝的?
五不知:受害人是被肇事车辆哪个车轮碾压的?
以上所述,控诉人认为这次听证会,黄岛区交警大队有法不依,徇情枉法,以权压法,纯属歪曲事实,借故生枝,没有事实真相,不透明,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故意连续安排两位顶包者,做伪证,草菅人命之嫌,严重违背了人民警察为人民的根本宗旨。
人命关天:敬望各级领导和媒体重视此案! 调卷,审理。
此致
敬礼
控诉人:宋丽环 13204528289
宋 涵 1508458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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