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 执行法官郁亮 渎职侵权犯罪 举报信 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 收 上海市中山北路555号电话:021-56621010 实名举报人:方启平 联系电话:18609985000 2016年12月13日 举 报 信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举报人现实名举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郁亮,枉顾法律规定,不顾举报人依法向其提出的执行申请,武断终结(2016)沪02执11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涉嫌渎职侵权犯罪问题。 上海市仲裁委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820号裁决,举报人依法于2016年11月25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举报人的执行申请,由执行法官郁亮负责本案的强制执行。 举报人向二中院申请执行立案时,同时提交了申请书-1、申请书-2、申请书-3三份书面申请,申请书-1是依据(2016)沪仲案字第0820号裁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2,向执行法院提出限制被执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消费、限制其法定代表人等实际控制人出境;申请书-3,举报人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的财产信息;配合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 2016年11月21日,举报人再次向二中院执行法官郁亮EMS邮寄申请书2016-11-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请求: 一、申请对以下单位和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消费和执行有关消费的法律规定: 1、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 2、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伟民 3、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张伟萍 4、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任佳 5、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上海祁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宏祺 6、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上海伟利佳实业有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峥嵘 二、申请限制任伟民、张伟萍、任佳、潘宏祺、曹峥嵘出境; 三、申请人依法申请查询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报告的财产情况;查询有关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裁定情况; 申请人依法提出上述申请,执行法官郁亮不但不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时安排申请人查询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报告的财产情况,有关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裁定情况,反而变本加厉,不顾2016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英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龋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执行法官郁亮违法下发裁定,终结(2016)沪02执115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违法终结执行程序,构成对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权利的侵害,严重违背了法官司法为民的宗旨,属于十八大后仍然顶风违纪、仍不收手的执法犯法的法官,是法官队伍中伤害民心、为非作歹的典型;2016年12月13日,举报人电话021-56621767郁亮,反映该裁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问题,询问为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何拒绝举报人查看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报告的财产情况、查询有关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裁定情况;然执行法官郁亮仍然强硬表示就是这样执行、就是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已经完全证明被举报人法官郁亮,构成渎职侵权犯罪。 试想,如果被执行人东方国贸没有给郁亮利益输送,郁亮,作为一名中级法院的执行法官,肯定知道应该如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那么,郁亮为何置2016年10月29日刚刚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英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和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于不顾,郁亮明目张胆、疯狂顶风作案的背后,必将有更大的腐败问题。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被举报人郁亮法官,已经完全不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违法乱纪,顶风作案,利用人民给以的司法权利,坑害申请执行人,站到人民的对立面,这样的法官,对其构成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理应依法严厉惩处,开除出法官队伍;举报人恳望检察机关进一步调查郁亮法官的其他犯罪行为,一并予以严惩。特实名举报,为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作出努力。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举报人:方启平 2016年12月13日 举报信寄:上海市中山北路555号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举报中心 收 电话:021-56621010 举报材料清单: 1、2016年12月13日举报信原件一份 2、证明举报人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2016年11月4日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2016年12月11日收到的(2016)沪02执1151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5、2016年11月21日举报人给郁亮申请书复印件一份 6、2016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文件一份六页 2016年12月22日下午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021-66530623来电,告知已经收到举报材料,要转二中院监察室。郁亮法官渎职侵权事实清楚,搞不懂为什么转二中院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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