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办案不公(情况反映:) 作者:Admin 来源:河南经济与法制 编辑 杨阳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6/12/8 0:43:52 点击数:3419 字体: 河南省确山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办案不公(情况反映:) 公安部、河南省公安厅、驻马店市公安局: 反映人:夏留住 住确山县任店镇吕庄村委陈庄组,身份证号码:41282119570***4450 电话:13938348523 反映事项:确山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办案不公,涉嫌包庇打人凶手。 事实与理由: 我的儿子夏明明因儿媳孔娟打骂公婆,不顾家庭、孩子和丈夫,导致二人感情破裂,而于2015年9月起诉离婚。法院为了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孔娟不思已过,不主动与丈夫修复裂痕,而是变本加厉,声称:一天不离婚就跟夏明明闹一天,所以,虽然判决不准离婚,二人一直分居。 2016年6月27日是星期一,身为人民教师的儿媳孔娟(任店镇二中教师)为离婚不惜占用工作时间带着其母亲黄某、妹子孔某、小姨等人,到确山县交通运输局,将正在上班的夏明明从办公室骗到大门外,四人对夏明明围攻殴打达一个多小时,将夏明明打得遍体是伤,心跳微弱,血压骤降、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时,医生通知我说要有思想准备,可能抢救不过来。多年来我们老两口为了家庭和睦,带着两个孙女不分白天和黑夜,任劳任怨,我有病时白天去医院打吊水,夜晚回去看孩子,结果换来的是儿媳的侮辱和谩骂。 ·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6309号,法医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上显示:夏明明右额颞部肿胀压痛,前胸双上肢,左肩部多处肿胀,表皮擦伤渗血,检验所见,前胸,双上肢可见多处皮肤类指抓伤,已结痂,左上肢前臂有一皮肤咬伤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儿媳带人打伤儿子后我多次去派出所求助,要求眷处理此事由于负责办理此案的确山县盘龙镇公安派出所涉嫌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打人凶手,致使打人凶手更加变本加厉。我儿子出院后打人凶手孔娟和其母亲先后于7月15日(星期五)和26日(星期二)两次到我儿子单位交通局打闹,踢局长的门,拽办公室电话线,大声谩骂,谁劝骂谁,严重扰乱办公次序,全体工作人员群情激愤,纷纷要求对孔、黄母女严肃处理。孔娟作为人民教师,为一己之利,不惜多次占用工作时间,伙同她人公然违法违纪,难道就没人管得了吗W娟等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夏明明的人身权利,而且扰乱了单位办公秩序,在小区内造成了恶劣影响。此案事实清楚、有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但承办此案的确山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在调查取证中偏袒凶手,威胁证人,并口头告知受害方四名凶手只能处罚孔娟的母亲黄某一人,但事实上从案发到现在已经半年多了,派出所并没有实际处理一个打人凶手。大家看看我儿子伤这么很,能是一个50多岁的老太太一个人打的吗? 派出所办案干警之所以如此庇护打人凶手,枉法办案,与该所所长谌卫星有着直接关系。因为谌卫星的堂弟与孔娟的母亲黄某是亲姑舅老表关系,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受害人夏明明的亲舅因宅基地纠纷正在与该所所长谌卫星的母亲打官司,且其母亲眼看要败诉,谌家人正无处撒气,这次我们正撞在他的枪口上,会有我们的好吗?对这样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恶劣的治安案件,却迟迟得不到处理,难道确山县盘龙派出所能凌驾于国家的法律和公安部的规定之上吗?以上所述,如有半句假话,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请上级领导调查核实,还我儿子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理。 2016年12月6日 附:1,打人视频 2,公安部从严治警发大招 今起这几件事将被零容忍 公安部从严治警发大招 今起这几件事将被零容忍 来源:青岛网络电视台 2016-03-02 00:00 长安君:3月1日,一大波新规来袭。今天,你的朋友圈已被反家暴法刷屏了吧?但还有一部新规,也是今起实施,与你的关联程序丝毫不亚于家暴。小伙伴们注意啦,它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通俗地说,公安部从严治警又发大招了!下面这几种行为,都将被零容忍。快下拉看看大招有啥—— PS:以下剧情由安仔倾情出演,满意请给好评 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新规零容忍 看剧前,先来普个法。小伙伴们都知道,警察是执法哒。那啥叫执法过错?新规说: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看晕了吧?具体说,新规提出下面几种肯定是执法过错,要被从重处罚。 比如,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因贪赃枉法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比如,刑讯逼供,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因刑讯逼供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比如,伪造证据,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因伪造证据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比如,通风报信,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因通风报信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比如,蓄意报复、陷害,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因蓄意报复、陷害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比如,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此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在从重追究之列。注意!这种BOSS级情形会终身追责 安仔演出结束,退场... 等等,还有一个BOSS级情形没介绍:这种情形下,不论办案警察是升迁了、调离了还是退休了,新规向自己人开刀都不手软!这种情形就是—— 错案。 新规第27条说: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小伙伴们注意啦。这里关键词有三个:故意、重大过失、终身追责。人的认知能力有限,错案不可能是零,但警察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就会天涯海角地被追责—— 比如,已升迁或调离的,追责决定会被通报至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追责决定里也会明确这位警察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安处理执法过错形成合力 说了那么多,遇到警察执法过错,向谁举报呢? 别急,长安君为大家梳理出新规说的几个责任追究机构。包括: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具体部门是: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 以及,110电话、12389也是受理警察违法投诉哒! 知道你还关心一个问题:一旦被认定执法过错,警察将受什么惩罚?按照程度从轻到重,长安君分别给大家列一下: (1)诫勉谈话;(2)书面检查;(3)取消评优;(4)通报批评;(5)停职;(6)降衔;(7)免职......(10)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啧啧,公安部为了让警察正确履职、维护您的权益也是蛮拼的,不得不点个赞。但是,下面7种情形是不予追究责任哒3请记牢。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长安君温馨提示: 新规今天起正式实施,1999年发布的旧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废止。我理解:新规之后,警察头上的紧箍咒又紧了一圈。警察蜀黍很辛苦,害群之马是极少数,但对害群之马公安部不手软、不护短的决心杠杠哒,小伙伴们也用监督尽一份力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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