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证据: 沈阳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关于朱海涛扰乱公共秩序案件指定管辖 1、当天没有见过这份证据!第一次看见是法院提供的! 2、是谁下达的指定管辖意见,没有负责人签字!谁来承担这个错误决定!没有负责人,就没有法律效率!这就是权利和责任! 3、这里‘非正常上访’的指控,好莫名其妙!请问沈阳市公安局‘非正常上访’的罪名,来源于那条法规或者法律!我查不到!请沈阳市公安局出示相关法律!以证明你们执法正确! 4、这里有‘朱海涛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警方查获并移交沈阳市公安局’的认定,这个认定必须是事实!因此,请沈阳市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出示移交手续和移交资料及案发地公安局的书面意见!三项资料缺一不可,缺一项都是假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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