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善意地指出别人的缺点和错误是一种美德。 今天我就南宁市人民政府下辖的武鸣区相关单位的种种违法行为略加指点,以尽一名广西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武鸣区人民政府的种种违法行为不是今天才有,是因为南宁市人民政府本身没有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不高所致。列举武鸣区人民政府和武鸣区人社局违法行为以证实南宁市人民政府违法所在,是为了明确南宁市人民政府加强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责任所在,古人所谓养不教,父之过之意。 啰嗦几句,言归正传。还是以举事实为例,2016年11月14日受害人黄定明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广西公务员系统违法问题,2016年12月21日,武鸣区人社局给黄定明不予受理告知书(办事速度有了,值得表扬).细看所谓告知书内容,大失所望,满纸荒唐言,通篇盲人摸象之语,句句都是根据上级机关的指示理直气壮,很是雄辩,唯独没有引用上法律规定,文章最后好不容易引用了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自作多情,还是老一套广西忽悠中央的手法,偷换概念把举报说成信访,避重就轻,轻车熟路。 下面我们就赏析武鸣区人社局的美文不受理告知书。文章正文一开始就以黄定明着警服驾驶警车在南宁市发生交通事故定下调子,然后列举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证。先举观点。后加证据论证,没毛病,至少论证方法正确。但法律上这种做法错误,这叫有罪推定,先定罪,再求证,河北的聂树斌杀人冤案就是这么来的,广西的公务员系统也这么来办事,可见加强法制建设不是一天两天能解决的,须要办事的人换脑袋,不换脑袋就应该换人。又扯偏了,还是说武鸣区人社局引为法宝的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警应当用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明明白白它就是一种证据。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第104号令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这些规定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恬恬一点都没做到,首先交通事故没有立案,程序就不正确,发生交通事故时,桂A0440警车上有多少人,南宁市交警不知道,事实不清,所以南宁市交警只能在责任书上自己写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8个字。相关的法律法规,请武鸣区人社局的公务员自己复习吧。因篇幅有限,不再列举了。 武鸣区人社局美文不受理告知书接着说辞退黄定明公务员程序问题。武鸣区人社局终于也讲程序了,有进步。但是武鸣区人社局只选择了2014年3月25日、2014年6月20日向南宁市公务员局、广西公务员局申诉和再申诉,没有说出武鸣县人民政府曾经在2012年8月20日批复同意武鸣人社局呈报的辞退黄定明公务员的批复,还有2013年4月26日,武鸣县人社局为了省去麻烦没有请求武鸣县人民政府批准,自己下文辞退黄定明公务员的武人干20135号文件。有选择忘记,是日本人性格,请问不受理告知书作者你是中国人还是日本人? 种种违法不一一列举,自己学吧。自学才成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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