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女甲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羁押于A市看守所,法院一审已判决甲死刑立即执行。看守所管教乙看到甲颇有姿色,便对甲进行普法:女性在审判时怀孕的,不适用死刑。甲心领神会,在乙值班期间与其多次发生不可描述行为,后甲怀孕。二审原本打算维持一审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但在宣判前发现女甲怀孕,因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故二审只能改变已拟定好的判决,对甲改判无期徒刑。 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扫码关注微信公号可以查看原文分析,但建议先自行分析后在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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