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通化县喜来登酒店向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工行贷款2700万用于装修,可是贷来的款项既没有用于装修酒店,也没有用于经营,却把钱转移到别处购买房产和还高利贷,请问是否属于诈骗贷款?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喜来登负债一个多亿,目前酒店经营良好,却被二道江工行作为不良资产将8000多平方米门市房以2048万价格打包给信达公司欲拍卖出售,侵犯了其它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和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利和义务停止这种低价转移资产的行为,债权人要个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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