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北京市政法委张延坤书记:您好! 我们是昌平法院小汤山庭长金建军判决的冤假错案受害人刘艳、张宏龙。因申诉路被人为堵死,含冤向您倾诉。恳请您在百忙中能够关注一下我们的冤情。请求协调解决对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符合应当发回重审法定严重情形的原判决,依法纠错。依法发回重审。维护法律的公信力。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赵太林因2008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昌民初(2011)5181号不合法判决,经过上诉(2014)一中民终字第07694号维持原判、申请再审2015高民申字00654号驳回再审申请、又经过北京市检察院京检民监[2015]11000000126号提出抗诉,北京市高院(2016)京民抗3号指令北京市一中院再审此案(注: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只有书记员一人签名。明显不合法。) 但是,一中院再审判决对证据未经质证、鉴定结论不是现潮验得出、用他人已失效800多天的2011年6月24日的司法鉴定函,于2013年12月4日进行电话委托鉴定,利用职权捏造变更一口价的事实做虚假判决等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应当发回重审法定严重情形的原判决仍维持原判。并没有依法发回原审重审、也没有如实纠错改判。失去了再审纠错、依法主持公道的实际意义。使我们被迫走上百姓不愿走的申诉路。 申诉人现因不服北京一中院2016年7月19日(2016)京01民再85号维持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7694号维持原判的判决。而且依法维权的法律途径因为一中院再审法官的不作为的维持原判已没有了。现将我们的含冤申诉状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确凿证据向您们呈上,强烈请求依法审查申诉人对再审维持原判确有错误的事实,依法提出的异议,请求依法协调解决申诉人有理有据的含冤申诉发回原审重审请求。以示法律的公平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以求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依法公正判决。 原判法官金建军曾对我们讲你不要和我讲法律。我们法官办案,只凭直觉,不凭法律。被维持的一中院审判长刘新泉也曾对我们讲实话告诉你们吧,开庭就是他妈走形式。再审判决不合法、不作为的维持本院维持原判的判决,使再审真的变成了走形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确凿错案能维持吗?法律的公正体现在哪里? 本案现已经过北京市检察院提出抗诉,以及高院指令一中院再审。 但是再审判决覆辙原判错误,并没有对明确约定在一口价合同里面的车库原始预算证据进行质证。也没有对明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被抗诉的原判决核实后依法发回原审重审,而是维持本院的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已影响公正判决。有失法律的公平公正,使我们冤上加冤。 我们老两口都已年过60,现在已被迫走上百姓不愿走的永无休止的申诉路...。 而今,我们到高院申诉,不予立案、到一中院申诉,收了材料又被电话通知取回。理由只是没有法律途径了。我们再到检察院申诉,被告知只能抗诉一次。究竟我们再到哪里才能申冤?难道错判永远不能纠正?只能用生命来证明我们的冤情吗?我们都是党员,懂得遵纪守法,不愿给党添麻烦。如果不是被冤枉判决,肯定不会到处申冤。我们真的不理解,为什么法官就可以对法律视而不见?有法不依。甚至个别法官可以高于法律,替代法律。权大于法。并且利用职权捏造事实做虚假判决。法院为什么不能依法公正判决?而任其一错再错。难道就是因为问责制而不问责?高院的一名工作人员看完材料后说不是不给你们立,现在是问责制啊。 而今高院对指令再审的案件,不予监督。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抗诉的是高级法院,你们应当让高院出判决。而我们多次去高院申诉,他们连材料都不收;并且很恶略的说你们爱找哪儿找哪儿,就是不能立。一中院对我们对再审依法提出的异议,也是收了材料后又电话通知我们取回。也不予依法立案纠错。法院的这些做法,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第7条和第200条明确规定。 我们对法院不依法纠错不能理解和接受、不能服判息诉。我们有证明原判决存在诸多违反法定程序的确凿证据;有证明原判决捏造事实做虚假判决的确凿证据;有证明鉴定结论不是现潮验得出的确凿证据;有证明再审判决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判决没有依法发回原审重审的法律依据;我们不是闹法。我们的依法维权路不应当是死路。 我们相信党,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们含冤期待迟到的正义判决。 我们真心希望依法治国、依法办案,希望法律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希望不应当因为有问责制而不问责、怕问责、不纠错。百姓的权利需要法律的保护。 我们相信,个别法官办人情案,捏造事实制造的冤案,应当会有人监督、有部门解决。但是,我们现在真的不知道再向哪里去申诉,冤案才能得到依法真正解决。 我们含冤强烈请求对一中院确有错误的再审判决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冒昧给您写这封信,只求我们5年来的冤案能够沉冤昭雪。我们期待您的协调解决为盼。 此致。 申诉人:张宏龙 刘艳 2016年12月20日呈上 联系电话:13681488219 13552020889 附:1、申诉状 2、原判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确凿证据2014年7月14日昌平法院送达回证。是直接证明原判决车库造价补充说明未经庭审质证的确凿证据。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第2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五)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未经质证即被作为定案依据的; 证明再审判决没有依法发回重审违反这条法律规定。 3、原审再审利用明显没有明确变更、明确解除一口价事实的增补工程协议书弄虚作假,明显断章取义、有法不依、违背科学常识捏造变更一口价的事实。 4、原判决不以约定的原合同预算工程款一口价37万元为基础、而以非现潮验的鉴定结论59万元为基础进行的工程款判决,已严重侵害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申诉人被冤枉判决的确凿事实。是判决明显不真实、不合法的根本原因。 众所周知:当事人无论签订什么协议,都是为后来结算用,但不是所有后签订的协议,都具有变更原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审再审应当有法必依。依法认定事实。 没有明确变更、解除、撤销一口价合同事实的增补工程协议书,依法不能作为变更一口价的认定依据和结算依据。其中没有对总承包价一口价37万元作出任何变更的明确约定、也没有变更的具体数额。没有全部工程的工程量以实际发生计算的明确约定、没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明确解除、撤销原合同包工包料工程款一口价37万元的明确变更事实。没有不以原合同约定一口价结算工程款的明确约定,是确凿事实。完全符合合同法第7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根本不符合原审再审依据的合同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原审再审属于利用增补工程协议书明显断章取义、违背小括号的科学作用原理,捏造变更一口价的事实做虚假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与增补工程协议书中实质性完整约定,性质不符,属于认定的变更一口价事实明显缺乏当事人协商一致明确变更一口价的确凿证据证明。 |
广告合作/投稿邮箱zgbfxw@163.com|网站地图|手机版|中国八方新闻
GMT+8, 2025-7-13 04:00 , Processed in 0.079416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