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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牟县国土局5名官员获刑后仍任职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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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郑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一旦获判刑罚,将予以开除公职。然而,河南省中牟县国土局5名官员(其中一人是国土局副局长)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分别获刑后仍在原单位任职,至今 ...

  郑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一旦获判刑罚,将予以开除公职。然而,河南省中牟县国土局5名官员(其中一人是国土局副局长)因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分别获刑后仍在原单位任职,至今已有3年左右,仍在领财政工资。这起“怪事”令人不禁追问,获刑官员为何仍能当官?是干部管理任用制度出现了漏洞,还是相关部门有心之失?

 ≥了解,2008年7月,郑州诗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琪公司)取得了位于中牟县郑庵镇刘圪垱村西的一块土地(面积53.2亩)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2009年10月22日,时任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督查办副主任的郭国建以“诗琪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同时以“河南一九四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949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两家公司向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申请将诗琪公司的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1949公司,并将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在办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郭国建找到中牟县国土局土地利用科科长张献民,要求为其违规办理变更手续。张献民违反相关税收法规中“先税后证”之规定,在明知两家公司均未缴税的情况下,将卷宗材料流转至地籍科。地籍科受到卷宗材料后,该局主管地籍科的副局长田瑞杰、开发复垦中心主任张艳霞、二调办副主任(原中牟县国土局地籍科副科长)刘国强等人违反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税收法规中“先税后证”之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认真审核两家公司的缴税情况,就为1949公司颁发“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经中牟县地方税务局稽查,两家公司少缴税款123万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12月24日做出判决。据(2013)金刑初字第1413号刑事判决书上显示,被告人田瑞杰、张艳霞、刘国强犯玩忽职守罪,均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张献民、郭国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宣判后,田瑞杰等5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6年9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到举报后,媒体就此事展开调查。在中牟县国土局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中,媒体发现,田瑞杰仍在担任中牟县国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11月21日上午,媒体来到中牟县国土局办公室,向办公室桓主任说明情况后,桓主任以未接到宣传部通知为由,表示不能接受采访。

 ≡于违法违纪的官员,我国相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据2007年颁布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作为当事单位的中牟县国土局,在判决生效后,为何没有对获刑官员给予处理,而是一直留用,实在让人难以理解。对于此事,还需中牟县有关部门给予调查处理。

  来源:中国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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