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安国市祁州镇子娄村村民井会民,我怀着极其悲愤的心情,控告罪犯王文超,控告安国市桥南派出所的四名干警。王文超诱奸我的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妻子,之后又伙同桥南派出所当事干警设局陷害,致使我蒙冤受屈,无辜地受到刑事拘留7天,罚款300元的处罚。 一、本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井会民,44岁,安国市祁州镇子娄村村民。井会民妻子冯杏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智力低于常人,曾在县市多家医院就诊,长期服药。2015年,国家残联发放残疾证,为二级精神残疾。 被告:王文超,48岁,唐县人,其姐姐姐夫为子娄村村民。王文超与其姐姐姐夫在子娄村西合伙经营一个药材加工厂。 被告:桥南派出所4名当事干警,具体姓名不详。涉嫌与王文超共同设局,徇私枉法,陷害井会民。 二、主要事实 (一)、被告王文超多次诱奸井会民的妻子冯杏哲。冯杏哲系精神病患者,并有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王文超涉嫌强奸妇女。 我的妻子冯杏哲有20余年严重精神病史,曾在安国市医院、保定精神病医院和河北省荣军医院诊治,长期吃药,村里多数人都知道这个情况。2015年,办理了盖有安国市、保定市和全国残疾人联合会印鉴的残疾证书,为二级精神残疾。 2016年6月份以来,我们村里人风言风语的说王文超与我妻子冯杏哲关系不正常。2016年12月7号深间12时过,我妻子仍没回家,我和我哥哥井爱民到王文超处(药材加工厂院内)寻找。敲开王文超屋门之后(王文超开的门),冯杏哲衣衫不整躺在王文超的床上。我用手机拍照了几张现场照片,我哥哥井爱民向公安局110报警,王文超也打电话告知了村干部。 不久,110的3名干警与村干部井小锁等2人先后到场。在事实面前,王文超承认了与我妻子的奸情。110干警对其进行了批评,并对我们说,这种事不归公安局管,你们私下解决吧,随即离开了现场。之后,由村干部主持协调,王文超同意给受害人3万元作为补偿,写下有关字据,答应3天以内付清。考虑到110出警人员的说法,考虑到与王文超及其姐姐姐夫同在一个村里,也考虑到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这种丢人现眼的事,我同意接受这个调解。 (二)、被告王文超涉嫌与桥南干警设局布阱,陷害井会民。 双方签了调解协议之后,王文超迟迟不履行协议。12月15号,我到药材加工场去找王文超,没找见,就把我的比亚迪汽车停在药材加工场附近,意在敦促王文超露面解决问题。 12月17日上午10时许,桥南派出所电话通知我到药材加工场(没说让我去干什么)。我去了以后,桥南派出所的4名干警已经到场,站在院内,王文超也在院内。我问干警说你们找我有事啊?在场的干警没有任何人回答我。这时王文超带着挑衅的架势向我走来,我说:你还回来啊?王文超说:我为什么不回来?有本事你打死我,此时没有任何人制止王文超,也没有人制止我。我气愤至极,抬手向王文超搧去,王文超顺势倒在地上,从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不知瓶内为何物的药瓶要喝,我一脚踢掉药瓶,瓶子踢出有一米多远,瓶里的液体撒在地上。此时,我被一名干警拉住,而没有任何人去制止王文超。期间,王文超又抓起残留药瓶喝了一口,很快又吐了出来。之后,在场干警通知120,将王文超送到医院(经了解,王文超所喝之物对身体无碍,很快出院。医院有案可查)。我被带回桥南派出所,当天以井会民和王文超在药材加工场门口发生冲突,井会民搧了王文超脸部一巴掌为由,给我行政拘留7天,罚款300元的处罚(见安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被告桥南派出所当事干警涉嫌与王文超同谋,钓鱼执法,徇私枉法。 在漫长的7天的班房日子里,我悲愤交加,怎么也想不开想不通。为什么王文超奸淫别人的妻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为什么我被戴了绿帽子,还蹲了班房罚了款?为此,我先后找了律师和从事公检法工作的人,进行了咨询,使我明白了事情的真相,这个真相就是:王文超和当事干警共同做局、设置圈套、诱我犯错,然后利用法律的名义将我处罚。因为事情的全部过程不合常理,充满明显疑点: 1、王文超在事发现场的行为有明显疑点。王文超此前被现场捉奸,作为有严重过错明显亏理的一方,在庄严的警方面前,本应胆怯一些、收敛一些,却为何如此嚣张、有恃无恐?王文超答应给我的3万元补偿,是在没有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达成的,他完全具备偿还的能力,况且我也没有逼迫他,断无轻生的缘由。王文超找了派出所,事先准备好了药瓶,在公安干警在场的情况下,在解决问题之前,首先刺激我挑衅我,目的就是为了激怒我,诱我上钩中计,达到逃避责任,倒打一耙的目的。他精心演出的这场闹剧,是不是有人指使和默许? 2、公安干警选择处理问题的地点有明显疑点。公安干警处理问题的地点,应该在派出所或村民委员会。为什么选在药材加工场?联系事情的全部过程,就是为了方便造成我和王文超的冲突,为了方便王文超制造喝药的假象,为了方便当事干警钓鱼执法,设局陷害。 3、公安干警处理问题的方式有明显疑点。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民事纠纷,应事先向当事人了解情况,调查研究,在充分掌握客观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依法依理的加以调解。而当事的公安干警事先并未向我了解情况,只有一个通知我到场的电话,到现在我也不明白他们叫我去干什么。至于他们和王文超说了什么、干了什么,只有他们心里明白。 4、公安干警在事发过程中的行为有明显疑点。派出所作为处理社会治安和民事纠纷的专职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矛盾性质和程度,预见并防止当事人可能发生的语言和肢体冲突,最终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而派出所4名干警的表现却令人费解:为什么在我到场之后,公安干警不主持协调,而任王文超先发起挑衅?为什么在我和王文超发生语言冲突之后,公安干警应当制止而不加制止,导致我们发生肢体冲突、矛盾升级?为什么在我踢掉了王文超药瓶之后,在场的公安干警完全有时间有办法控制王文超喝药而不控制,却将我拉住,让我也失去制止王文超喝药的能力,导致事态恶化?唯一的解释就是派出所的干警在纵容这种事情的发生,以便于他们钓鱼执法、利用假象徇私枉法。 5、派出所对我的处罚的公正性 、合法性有明显疑点。我和王文超的矛盾纠纷,是王文超奸淫了我的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妻子,使我和我的家庭蒙受莫大的耻辱,给我们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并涉嫌违法的行为。法理的基本精神和执法的核心要素是维护社会的公理正义,保护好人,处罚坏人。毫无疑问,我是本案的受害方,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王文超有严重过错甚至涉嫌违法,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这个情节。为什么公安干警不顾及起码的公理正义,不顾及事情的前因后果,不顾及情节的轻重,片面的、孤立的、简单的以我和王文超发生冲突,打了对方一巴掌(见公安局行政处罚书)就加以重罚,而王文超却没有任何责任。就单以打了一巴掌而言,这一巴掌,并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伤害,根本够不上治安处罚法第43条关于殴打的程度,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我虽然不懂法,但我敬畏法律,敬畏执法部门。在捉奸的现场,我都保持了基本的理性,选择了报警来依法解决问题。之后,也没有和王文超发生任何冲突。在正常情况下,特别是在有多名民警在场,在民警没有开始调节之前,如果不是因为对方精心布局、钓鱼执法,绝不会发生搧了王文超一巴掌的事情。 综上所述,王文超奸淫我的犯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妻子, 违反社会道德,,已涉嫌违法犯罪;王文超变本加厉,伙同当事干警进一步对我进行陷害;当事的4名干警涉嫌钓鱼执法,徇私枉法,陷害好人;我和王文超的冲突,责任不在我,在于王文超,在于当事的4名干警;公安局对我的行政处罚不合法。 三、基本诉求 (一)、对王文超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当事的4名干警立案调查,还事实以真相 ,依法惩治其徇私枉法行为。 (三)、撤销安国公安局对我的处罚,还我以公道。 我虽是一介草民,妻子患病,孩子上学,生活十分困难。但我也是个有起码自尊、要起码面子的人。妻子被人奸污,带了绿帽子 ,对方不履行协议,反而设局陷害,让我蹲了班房、挨了罚款。真是耻辱到了极点,冤枉到了极点,把人逼到了极点!是可忍孰不可忍?就是砸锅卖铁也要讨个说法。我知道我远不是被告的对手。被告王文超有钱有势有人有关系,而我没有。被告桥南派出所的几名干警,执法懂法,也会钻法律的空子,设局设的表面上没有破绽,抓不籽柄,我更不是公安干警的对手。我的控告可能没有结果,但我也抱有希望。我相信在书记领导下的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公检法机关和巡视组,我总能找到说理的地方。我将依法依序,视问题的解决情况,逐级上告投诉,直至上北京告御状。我相信社会的公理正义,必要时我也将诉诸于报社、电台、电视台和网站,让天下人给评评理。 控告人:井会民 2016年12月25日 联系电话:15231239188 13582258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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