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索引 虽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于补偿,但是任何目的的征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既定程序操作,尊重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那么,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存在剥夺被征收人基本权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政府行为的法律效力应该如何定性? 案例索引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川10行初26号 原告:李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曹 星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蔡 晓 仪 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李先生是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平山村九组的村民,在平山村九组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14年9月,因政府在威远清溪河上游进行滨河改造项目建设,李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虽然,拆迁方是打着公益目的的旗号组织的进行征收,但是拒绝出示任何关于本次征收的合法手续,征收补偿明显与法定征收补偿原则不符。所以,李先生与拆迁方经过一番谈判和较量之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意识到仅靠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力量,无法与强大的拆迁方实现所谓的公平谈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维权。经人介绍,李先生同北京京平拆迁律师团队取得了联系,并聘请了资深拆迁律师曹星和专业拆迁律师蔡晓仪代理维权。 维权打响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启动了一系列的法律调查程序,并针对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违法点,制定了全方位的维权方案。为了核实当地政府建设的合法性,京平律师指导李先生,向威远县国土资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准文件其批准文件。2016年4月22日,获知了被告的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严陵镇平山村7组、9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威府土[2014]36号)和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严陵镇平山村七组、九组建设用地安置补偿公告等相关征地补偿文件。面对貌似合理、合法的证据,但也逃不出京平律师的火眼金星,通过分析认为,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威府土[2014]36号行政行为,其程序和实体都违法,严重侵犯李先生的合法权益。2016年6月19日,李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威府土[2014]36号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违法,并予以撤销。 2016年9月14日,内江市人民政府经审理后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了威远县人民政府的威府土[2014]36号批复。面对这一复议决定,京平律师早有作好了应对预案,2016年9月27日,在京平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威远县人民政府和内江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严陵镇平山村7组、9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威府土[2014]36号)违法,并予以撤销;请求撤销内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府复决字[2016]7号)。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理了李先生的行政诉讼,于2016年11月18日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一系列看似合理、合法的证据,试图说明其作出的威府土[2014]36号批复,适用法律正确和程序正当。但是,京平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巧妙运用被告提供的一些相关证据,直指威远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方案存在的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曹星律师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需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唯有充分落实被征收人的上述权利之后,方可将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但是,本案中的被告在威远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严陵镇平山村七组、九组建设用地安置补偿公告公示的当日,便批准了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严陵镇平山村7组、9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显然,经被告批准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在客观上剥夺了原告和平山村九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申请复核、听证等权利。而本案涉及的威远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本次征收的组织实施部门,在报批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前,并未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明显存在程序违法。 诉讼获胜 最后法官采纳了京平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作出威府土[2014]36号批复文件,其程序和部分实体内容违法;考虑到撤销被告作出的威府土[2014]36号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2016年12月22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威府土[2014]36号关于严陵镇平山村7组、9组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违法; 二、撤销被告内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内府复决字[2016]7号行政复议决定。 拍案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地拆迁落实过程中必须保证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征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人有权利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组织听证。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修改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虽然规定如此明确,但是实践中,多数地区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是在没有经过公告、没有听然征收人意见、没有组织听证的情况下直接被批准执行的方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如圣旨般不可违背,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在无形中被剥夺,请将专业的拆迁维权事交给专业的人! 编者评述 政府不守法,怎么让公众守法。本案的公正判决,彰显公平正义。面对征地拆迁强权,我们不能忍气吞心,保持沉默;只有学法、守法、用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你面对不公正的征地拆迁行为,请一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捍卫自己的权益。 为此,笔者建议,征地拆迁维权还得及时聘请律师。因为,时间和机遇,转眼尽失。只有充分把握维权机遇的人,你的合法权益才不会流失。 这里向你推荐知名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10-63797888 ,曹星律师电话:13651287185,蔡晓仪律师电话:18701566002。相信他们,真心没错,请记住,它们只为被征地拆迁者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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