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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办案不依法、故意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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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报人:江新智(曾用名江恒信),男、汉族、籍贯:河南省镇平县,1944年12月13日生,现住陕西省澄城县交道镇后地村三组,身份证号:612129194412133718。  委托代理人:周驰镇,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 ...

 ≠报人:江新智(曾用名江恒信),男、汉族、籍贯:河南省镇平县,1944年12月13日生,现住陕西省澄城县交道镇后地村三组,身份证号:612129194412133718。

  委托代理人:周驰镇,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澄城县交道镇樊家村八组,身份证:610525196404193714。电话:15829728337.

 』举报单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报事项: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办案不依法,故意耍手段。有意捉弄当事人。

  事实与理由:我因家族财产拆迁被侵占一案,从2015年3月15日启动后,历经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发还重审,本来就把一个远在陕西千里之外的老人折腾的难以支撑,而今,又在2016年9月14日,开庭长达三个月之后,突然由法院决定让审判长赵军回避,这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举报人的刻意捉弄。

  在镇平县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我老汉带上我的委托代理人

  碾转千里,费尽周折,依法收集了与本案相关的证据,但镇平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王珂,审判员张春志,人民陪审员张国耀及合议庭成员,在审判中不能坚持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审判原则,严重违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认定证据的若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证据不能够客观的认定采信,无情的驳回了原告的合法请求,使我老汉蒙冤,使我权利人的数次奔波之苦付之东流,使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受到践踏。

 〓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明镜高悬,亮剑出鞘,以(2015)南民终字第00905号民事裁定依法撤销了镇平县人民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的判决,发还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这真是车到山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案件的发还重审,使举报人看到了一线生机,对法律的公正审判再度产生无限的期待。

  2016年9月14日,我的这个历经苍桑的案件终于在镇平县人民法院再度开庭。审判长在开庭前依法就回避事宜征求了各方当事人意见,均表示不申请合议庭回避,庭审顺利结束,审判长告知了各方当事人宣判时间。

  但是,2016年12月31日,审判长赵军的一份短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有回避情形的,根据民诉法规定可以主动申请回避……。”并告知法院让其回避。该条短信,再度把举报人的期待击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据此,本案在三个月前法庭辩论络结,现在决定回避,且仅用短信通知,不能不令举报人怀疑,镇平县人民法院是在故意捉弄当事人。

  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奔波。至令已近两年。历尽千辛万苦,花钱跑路,耗时费神,至今却看不到公平,寻不到正义。举报人期望媒体和新闻界的朋友们,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为当事人维权呼吁呐喊,也希望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眷公平结案。

 〓零一七年元月二号

 ≠报人:周驰镇

  江新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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