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断家务事? ——浅谈藏匿儿童的刑事责任 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了这样一个群体,她们是一群单身妈妈,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却无见不到自己的孩子,因为原配偶一方藏匿儿童,使她们成了人为造成的失独母亲。这样的悲剧在不同的城市,每日都在重复地上演着,而当这些母亲泪水已经流干时,却很难得到公力救济。 难道我们面对如此局面就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吗?其实不然。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已经将这种情况规定为犯罪,藏匿孩子的一方可能将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具体来说,对于判决离婚的,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排除对方的妨碍,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不配合,则法院方面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协议离婚的,需要先向法院起诉对方违反离婚协议,取得胜诉判决之后,再按照前述程序进行。 非常遗憾的是,我国数千年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理念严重阻碍着这类案件的执行,往往法院方面将此归结为家事而不愿意参与。值得庆幸的是,安徽方面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面,本人查询到数份藏匿儿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判决书都是由安徽各地法院做出的。这对于此类案件的受害者来说是一个非常有力的鼓舞。同时,也对其它地区的法院和公安部门来说是一个鞭策,如果你真的是一个清官,就应该敢于严格依照法律对于违法现象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希望所有此类案件的受害人都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亲权和抚养权,希望你们的孩子总日回到你的身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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