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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工伤保险 引纠纷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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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图片资料  没想到这么快就收到了判决书。元旦刚过,新乡市牧野区的牛某就收到了新乡市中院的行政判决书,激动不已。至此,这起由新乡市中院院长袁荷刚担任审判长的工伤行政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一审原告牛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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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这么快就收到了判决书。”元旦刚过,新乡市牧野区的牛某就收到了新乡市中院的行政判决书,激动不已。至此,这起由新乡市中院院长袁荷刚担任审判长的工伤行政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一审原告牛某的母亲马某是新乡市纺织厂职工,2014年11月14日,她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2015年2月,新乡市人社局认定马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5年5月,新乡市纺织厂及牛某向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新乡市医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新乡市医保局审批,马某的工亡待遇金额为55万余元。由于该纺织厂欠缴工伤保险费多年,新乡市医保局认为马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厂里承担,医保局没有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2016年7月牛某将新乡市医保局起诉至辉县市法院。辉县市法院判令新乡市医保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新乡市医保局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院。

  因本案关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院长袁荷刚决定担任审判长,2016年12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新乡市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乡市医保局是否应履行“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本案中,新乡市纺织厂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马某工伤待遇,且派人陪同牛某一起到新乡市医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足以认定新乡市纺织厂存在法定的“拒绝支付”行为,符合法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情形。欠缴工伤保险费并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理由。新乡市医保局以此为由不履行先行支付的法定职责,于法无据。据此,新乡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系因工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问题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现实中,因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袁荷刚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样的制度设计最大限度保护了劳动者权益,给受到工伤伤害处于困境中的劳动者以及时充分的保障。当然,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非用人单位就逃脱了责任。相反,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用人单位如果不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最终还是要自己承担起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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