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犯十条禁令第一条。 商丘中院执行案(2007)商法执字第48号久执不决,不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十年来造成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05050元。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贵院已经收到赔偿申请书,立案厅没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贵院2017商法立补字第1号诉讼材料补正通知书没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2016-09-28发布诉讼文书样式文书样式制定。 2007年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商丘市建设委员会(现商丘市卓和城乡建设局)履行(2006)豫法行终字第00110号判决书,执行法官苏宁(2007)商执字第48号执行案至今已经十年未能履行职责,被执行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章执行第九十四条,没有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章执行第九十八条依法处理。我国各种法律法规规定了补偿安置在先,搬迁在后,接下来才是拆除的法定程序制度;先行补偿和安置是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定前置程序,是房屋拆迁正当性的基本前提;原商丘市建设委员会(现为商丘市卓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履行职能职责与义务,是失职失责侵权行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当事人置之不理,不作为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2005050元。 |
广告合作/投稿邮箱zgbfxw@163.com|网站地图|手机版|中国八方新闻
GMT+8, 2025-7-18 04:14 , Processed in 0.084618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