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整83天,先是扣押车辆,后又解除扣押,整个过程我都没见过车,不知道法院是怎么执法的? 陕西靖边县村民刘贵玲告诉北京时间,因为一起借款纠纷案,县法院在2015年7月裁定将自己的一辆越野车予以扣押。 83天后,该法院再次裁定,解除扣押。 然而就在她去法院取车时,却被告知,车不在法院。 为了找回车辆,刘贵玲一年多来多次去法院讨说法,可他们每个人都在敷衍我,都说他们不清楚。 2017年1月7日,靖边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时间,法院当初在作出扣押车辆的裁定后,因该车已被他人(债务人)事先带走,而对方始终拒绝交车,从而导致法院无法扣押车辆,最后只能作出解除扣押的裁定。 靖边县人民法院 法院两次裁定自我否定 刘贵玲告诉北京时间,自己和丈夫刘光军2015年曾卷入陕西靖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靖边农商行)的贷款纠纷。同年7月初,农商行职工王再荣组织6人来到其住处将一辆越野车抢走,还包括车内现金9.7万。 车被他们开走后,我就赶紧报了案。刘贵玲的丈夫刘光军说,后来公安说我们是债务纠纷,不予立案。 王再荣则就此辩称,刘光军欠其儿子钱无法偿还,该车也是刘光军自愿让其开走,然后由刘光军拿钱赎车,而在他开走车时,刘光军并未告知其车内有钱,自己事后也并未发现车内有刘贵玲所说的9.7万。 靖边县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就双方债务纠纷立案。7月29日,靖边农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贵玲所有的一辆越野车予以扣押,法院于当天作出民事裁定,扣押该越野车。 法院第一次裁定扣押越野车 10月16日,靖边县法院作出判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驳回靖边农商行的诉讼请求。10月19日,法院再次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对被告刘贵玲所有的越野车一辆的扣押。 案子赢了,刘贵玲却高兴不起来:她和丈夫一道前往法院取车,却被告知车辆并不在法院。 从扣押到解除扣押,共计83天,我不知道法院是怎么扣押的我的车,从哪里扣押,后来又是怎么解除扣押? 法院第二次裁定,解除扣押越野车 刘贵玲告诉北京时间,那段时间,为了找回车辆,她曾多次去该院寻求说法。可他们每个人都在敷衍我,都说他们不清楚。 被扣车辆至今难追回 那么,刘贵玲的车辆到底去哪了? 2017年1月7日,靖边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时间(ID:btime007),该院当初在作出扣押车辆的裁定后,获知车辆已被王再荣事先带走,后法院找到其本人要求将车辆带走扣押,但由于王再荣拒不配合,法院无法找到车辆,从而导致扣押裁定无法执行。 人家(王再荣)说这事是他与刘光军之间的私人债务纠纷,坚持不给车,我们最后也只能作出解除扣押的裁定。 王再荣则表示,该车目前仍在其手中,但不是我不交车,是当时法院的人说,车既然在我手里头,就让我先保管着,后来他们(法院)找我要车,是判决以后的事,说我非法扣车,叫我把车还给对方,在这种情况下,我说我不给,我不服。 王再荣称,他并非不愿意交车,但交车要有前提条件,即对方必须把其所欠债务还清。 为讨回车辆,刘贵玲由被告转原告起诉王再荣,要求返还车辆及车内钱款等,2016年4月18日、2016年10月31日,靖边县法院和榆林市中院先后作出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一审和终审判决。 但时至今日,刘贵玲依旧没能要回车辆。 靖边县法院负责人表示,鉴于当事人刘贵玲已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并且两级法院亦先后作出返还车辆的判决,下一步,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我们将配合进行强制执行,返还其车辆。 法院执行程序存瑕疵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罗娟律师对北京时间表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5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最高法针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的保管人等事项。 罗娟律师称,在本案中,被扣押的车辆不在法院的控制之下,法院便直接做出扣押裁定,也没有制作笔录,在这个过程中,程序上是有瑕疵的。此外,法院在发现错误以后,应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保全裁定,而不是等到83天后法院判决原告败诉才裁定解除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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