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古庙夷为平地、教徒胜诉得不到重建----浙江萧山区强拆新塘小城庙,教徒胜诉,要求区政府恢复古庙,区法院不予立案。 浙江省萧山半爿街小城隍庙,据萧山县志记载,自唐宋始,已有一千八百余年历史。该庙占地一亩左右,历史悠久,风格独特,历经唐、宋、元、明、清、民国、日伪占领、文化大革命,万幸存于世,抗日战争时期,该庙还是抗日组织的重要联络点,还曾救助过新四军官兵及伤员,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建国前萧山县曾有五座城隍庙,新塘小城隍庙仅幸存的唯一一座城隍庙,引起了中外学者的浓厚关注和兴趣,该庙被赞为江南崇教信仰民俗特色的遗存典型,受到众多信徒的热爱。 2006年11月一日,萧山区民族宗教局向小城隍庙颁发了宗教活动场所许可证,同时批准了三代人都守护小城隍庙的张裕良为寺庙负责人。 2011年5月20日,萧山区政府以已将小城隍庙土地批给半爿街社区办停车场所为由,组织了不明身份飞近百人和数辆铲车、翻斗车,将负责人张裕良看管不让行动,又将跪倒在城隍庙的数十名老人强行带走,于当日深夜将该庙夷为平地。 2012年10月23日,张裕良代表小城隍庙对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萧山区政府的划拨土地的违法行为。2013年4月20日,杭州市中级法院认定被告划拨土地行为不足,判决撤销萧山区政府划拨土地给新塘半爿街社区居委会用于补办城东停车场项目的行为。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法院,同年7月3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经过审理后,以作出(2013)浙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 小城隍庙得到的判决形成一纸空文,无奈之下,只好向萧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区政府恢复(寺庙)原状。 2016年12月20日,区法院向小城隍庙负责人张裕良下达通知:1、提供该庙土地使用证,2、此案是物权保护之诉,应起诉直接占有人,3、区政府作被告不适格,4、15日内未提供该庙土地使用权证书,退回起诉状。(不予立案) 区法院的作法,显然是不予立案。因为,所有庙宇,即使古刹名寺,至今都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即使是嵩山少林寺、五台山文殊寺至今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为几千年寺庙都没有发过这种证书。近几年新建寺庙需申请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但从申报到批准、颁发至少需要3至6个月,给15天期限,是明知办不到。让告土地占有人,现在,小城隍庙拆除,土地荒芜,一片废墟,没人占用,告谁去?法院说区政府不是诉讼适格的主体,也就是说,将区政府列为被告不合法,试问:区政府下发的土地划拨文件,下令拆除,不告区政府,告谁? 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明确地原告和被告,有明确客观的事实,事实与被告有关联,就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立案。 民诉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应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但萧山区法院不依法作出裁定,超过15日就退回诉状和证据材料,合法吗? 何况,宗教局已批准小城隍庙为宗教活动场所,没有土地使用权,能批为活动场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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