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呐喊ma 2003年3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政府强拆的过程中。对农民实施了通知行为。 2005年3月。33位农民以通知为证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6月17日,朝阳法院以(2005)朝行初字第124号19份判决书对原告证据做出:原告证据相互验证,被告强拆行为应为违法。的判决。 2005年6月23日,朝阳法院在朝阳区政府的行政干预和幕后利益下: 权利不采纳审理通知(行政行为),故意编造审理原告行为,以其编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5)朝行初字第128号14份判决书称: 上述事实有马进春提交的通告 及其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被告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大家看看: 原告(以通知为证)的诉讼请求是: 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通知已经证明: 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对原告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 人民法院收到通知,知道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 竟然权利不采纳审理行政行为。这还是行政诉讼吗? 看到这一桩案件两种判决的结果我在想: 也许法官胜诉判决的嘴巴还没有合拢, 也许有一堆刚刚拉出的屎还在散发着臭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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