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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如此支持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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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项城市法院为何如此支持老赖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周民终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金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凡景文欠款261912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1999年3月3日计算到1999年10月1日)。周 ...
项城市法院为何如此支持老赖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周民终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金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凡景文欠款261912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1999年3月3日计算到1999年10月1日)。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周民再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本院(2001)周民终字第838号民事判决。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执字第111-1号执行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周民再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金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金民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金民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凡景文与被执行人刘金民及第三人河南省项城市园艺科技开发公司共同协商,自愿达成用第三人位于周项公路东(现国税局对面),北苑路北,地号为31-35,东西宽20米,南北长109.7米的货场土地,评估作价后抵偿欠凡景文债务的协议。
该裁定书裁定:将第三人河南省项城市园艺科技开发公司位于周项公路东(国税局对面),北苑路北,土地号为31-35,东西宽20米,南北长109.7米的土地一块,以评估价后抵偿欠凡景文的债务,将该土地依法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凡景文的名下,费用自理。
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法执字第1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裁定中费用自理四个字应为相关费用有刘金民承担。
2014年9月11日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法执字第111-3号执行裁定书称,现因第三人河南项城市园艺科技开发公司声明所签订的执行用地还债协议、执行和解协议无效,裁定: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执字第111-1号执行裁定书和项城市人民法院(2013)项执字第111-2号执行裁定书。
该裁定书至今未送达申请执行人凡景文,2016年7月16日凡景文才从法院复制了该裁定书。
该裁定书所撤销的二执行裁定书均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项城市人民法院如此以同一个编号的-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1、-2号执行裁定书,岂不是把法律当儿戏吗?
撤销支持和解协议的裁定书之后,项城市法院也不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使得至今生效判决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执行,项城市法院为何如此不顾法律的支持老赖呢?
(刘治成,2017年1月8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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