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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改制和社保领域中的一个惊天大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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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西:改制和社保领域中的一个惊天大弊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刘国根院长:南昌市青云谱区监察局派驻区法院监察室(纪检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2017年1月11日9时37分 ,可能是主审法官杨某给我打了 ...
江西:改制和社保领域中的一个惊天大弊案!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刘国根院长:
南昌市青云谱区监察局派驻区法院监察室(纪检组):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
2017年1月11日9时37分 ,可能是主审法官杨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说正在路上,杨某说:快点,大家都在等你。
由于细雨蒙蒙,而且是那种冰冷入骨的细雨,眼镜片完全被雾水蒙蔽了,我看不太清前方的路,所以电动车不敢开快,兼顾又堵车,9时50分左右,我终于平安地赶到了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参加开庭。
第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彭x、甘xx和第二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授权的律师邓xx到庭参加开庭,主审法官杨某问过原告、被告对合议庭是否有异议,我们均说没有异议。主审法官杨某说:这里是本院的第一审判庭,有录音和录像设备。
主审法官杨某问: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疑问吗?我说:有,第二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营业执照是伪造的,因为该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处加盖的不是省工商局的公章,而是其自己的公章!不过,这个问题可以等开庭后再说!
主审法官杨某说:我这里看到的可是有省工商局的公章,你现在就过来看看。
我走过去看到:在登记机关处加盖了省工商局的公章,但这个公章是复印件,在偏离这个公章的半厘米处又加盖了第二被告自己的公章,而且公章是红色的(原件)。
我说:法院复印给我的(第二被告的营业执照)上面一点痕迹都没有。我马上从我的座位上拿了一张复印件给主审法官杨某看,主审法官杨某说:这不是有‘江西省’三个字吗?我心里说:反正我没看出有江西省三个字。
主审法官杨某说:先开庭吧,该执照的原件等开庭三天后你来法院查验!为了配合法院查清真相,我当然也不希望第二被告缺席开庭,故没再出声。
主审法官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发言,于是,我作了长篇发言,以下是该发言的某些章节的概述和节选:
1、两被告不提供书面答辩状及其附件,是心虚的表现,在气势上就输人一等。两被告担心在书面答辩状中留下把柄和口实,留下对自己更加不利的证据!两被告在主观和客观上故意逃避诉讼,逃避答辩,逃避举证。
2、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五条,两被告均属于建筑行业,两被告的名称非常近似,按以上规定是绝对不允许的,故第一被告能够让省工商局违规为其进行企业名称登记,足见第一被告的公关能力何其出色。
3、两被告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地址从几年前就已经被拆迁并以围墙围成了一块空地。
4、两被告的名称从未有过变更登记。
5、两被告现在的注册资金和实缴资金到底是多少?!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是唯一的并不允许变更的,而第一被告能够征得省工商局同意并为其进行违规变更登记,足见第一被告的公关能力出色。
7、两被告通过周密地策划、组织和实施,侵占、挪用甚至贪污了我的改制安置费的份额,这笔改制安置费可是我的救命钱。
8、两被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关于财产的分割和关于债务的承担等,方方面面的事宜是否有书面协议?其主管单位{比如: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两被告之间的权责是否下发过文件?
第二被告名下的资产绝大部分被转移到了第一被告的名下,两被告向省工商局提交虚假资料进行登记,这些情况主管单位知道吗?(以下省略1.3千字左右)
二、原8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的一系列错误及枉法印记!:
(1)、84号民事判决书的落款处署名: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代理审判员朱文辉,但事实情况是:主审法官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连开庭都未参与,所有的审判活动由代理审判员朱文辉一人包揽,最后,连判决书都是朱文辉当面给我的!我至今不认识审判长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他们是男是女我都不知道!主审法官未参与审判活动,这样的判决自然无效!!
(备注:我现在非常想求证的是:代理审判员朱文辉为什么就敢一人主持开庭?该判决书的文稿应该没有经过审判长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阅批,但判决书上加盖了院印,如此,朱文辉已经构成刑法第399条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如果审判长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阅批过判决书和其他案卷材料,那我需要明白审判长陈胜华和代理审判员陈一萍当年为什么同时缺席开庭?!这些问题请求法院纪检组务必予以恰当地查处!)
我手中现在还保留有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的两张传票,这两张传票的签发人均为朱文辉,这两张传票上均写明合议庭的组成情况为:审判长陈胜华、代理审判员陈一萍、代理审判员朱文辉。
(2)、被告代理人张晓华在开庭时说:经内部调查,1996年10月20日签订的所谓劳动合同书是有人伪造的,我在庭上问他伪造者是谁?他不肯相告。
该劳动合同书上面(举给大家看),甲方(单位名称):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姓名:罗建平、参加工作时间:1989年10月、身份证号:360121680101055、合同期限自1996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19日止,期限为5年。最后一页上签名罗建平及日期。
以上有下划线的文字都是手写填空的。经本人辨认,这些文字都不是我自己填写的,应该是原省一建公司装饰处劳人科陈春华(女)在我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写的,最后的签名也是她伪造的。
我甚至认为,这份劳动合同书是专门针对我制作、伪造的,制作时间远远晚于其落款时间。结合下文列举的原省一建公司的策划、实施的一系列捏造、陷害事件,我判定:这是在我们之间的矛盾激化后,对方采取的报复行为之一。
我一贯说这份劳动合同书是有人伪造的,于是,我赶紧写了一份申请书,请求笔迹鉴定,就是这份申请书(举给大家看),该申请书中写:今我申请笔迹鉴定,以确定该份劳动合同上的乙方签名即‘罗建平’三个字非为我黄剑平亲笔所写。申请人:黄剑平2010年4月15日代理审判员朱文辉在申请书下方亲笔写了以下三行字:收到 朱文辉2010年4月16日
84号判决书中写:关于原告提出的对1996年劳动合同书中‘罗建平’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1996年‘罗建平’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是否由原告黄剑平以‘罗建平’所签,因原告、被告对原告以‘罗建平’的身份就读中专并在被告公司工作至2008年12月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本院对原告的笔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以上判决书中认为这份劳动合同书是否是伪造的不重要,这种认识根本就是错误的,因为没有被告伪造的这份劳动合同书,被告就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借口,法院也没有判决这份劳动合同书是无效合同的依据。
没有被告伪造的这份劳动合同书,法院只能对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保关系进行审理和判决,情形对我就非常有利!
在被告已经承认这份劳动合同书是伪造的情况下,审判员无视这一事实,这是赤裸裸地枉法裁判行为!!(以下省略4千字左右)
六、改制安置费。
第84号判决书中写:三、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剑平生活困难补助费14529元。
第84号判决书中写:原告本人虽以罗建平的身份在被告公司工作,但其实际在被告公司工作了20年,被告对仲裁裁决给予原告生活补助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的实际年限为20年。考虑到原告实际生活困难,并参照江西省2008年度城镇居民人年生活消费性支出(8717.40元/年),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给予原告20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总计金额为14529元。
第84号判决书上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6月3日,一年前(即2009年6月30日)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了改制,我认为,这笔所谓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应该是国家下拨的改制安置费中我应得的份额!因为上文已经说过: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薄情寡义、尖酸刻薄的公司,它绝对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厚道地给予我生活困难补助费,它把我的祖宗八代都恨得牙根发痒呐!
七、第84号判决书刻意规避审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
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赣劳仲案字2009第243号、311号)中的第四条判决如下:在双方服从本裁决并生效后的三十天内,被申请人省一建公司协助申请人黄剑平将其社保帐户转为个人帐户,作好相关更名手续并补缴社保至2008年12月份,2009年1月后由黄剑平缴纳。
从这一条裁决可以确定:省一建公司拖欠我的社保,要不为什么会写补缴社保至2008年12月份?!
但是,第84号判决书中写:驳回原告黄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是,第84号判决书中写:关于被告以‘罗建平’身份办理的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综上综下,为了帮助被告隐瞒其拖欠职工社保的情况并规避这方面的审判,第84号判决书的合议庭完全迁就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愿和方案,我认为,合议庭有收受被告公司某种利益输送的重大嫌疑!!
合议庭驳回我的有关续保的请求明显、明确是大错特错的,因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财产关系,故我的有关续保的请求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负责缴纳原来应由企业和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记帐。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都要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根据以上通知,原省一建公司未给予我买断工龄的补偿金,未给予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未完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手续,何言被告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其与原告黄剑平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八、第一被告不是84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
至今,第一被告也未提供任何支持其公司名称进行过变更的证据。到了法院,讲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不要胡咧咧!不要妄言什么第一被告改制前名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8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原告是我,被告是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故该判决与第一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第一被告不要拿84号民事判决书来当挡箭牌,该判决无论是否存在错误、是否有效、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导致劳保关系失效,这些与该判决有关的问题均跟第一被告无关,因为第一被告不是该判决的当事人!
九、两被告默契地串通并欺诈。
1、本起诉状的附件8是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该反申请书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22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本起诉状的附件9是答辩状,该答辩状的落款时间为2010年1月19日、落款公章为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3、据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循忠总经理当面告诉我: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完成了改制。
4、改制后原省一建公司的资产基本转移到了第一被告名下,第二被告完全是一个空壳公司,本应及早注销,因为第二被告不具备清偿任何债务的能力,原注册中的资产、资源已经流失殆尽。
5、故改制后,本应以第一被告的名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和答辩状,但实际却以第二被告的名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和答辩状,这是一种赤裸裸地诈骗行为!纯粹的、正宗的、不掺假的欺诈行为!(以下省略5.5千字左右)
十五、恳请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请求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刘国根院长根据上文所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认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0)青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以上错误,需要再审,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本案涉及企业改制和劳动保障,其判决将对社会产生标杆性的、深远的、重大的影响,并我已公开发表文章请求联合国劳工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共中央纪委第十一巡视组、中华全国总工会、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江西省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监督、关注本案的审判情况,事关重大,我请求合议庭审理后,将本案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下省略1.2千字左右)
十六、两被告之间的关系。
两被告之间不是存续关系,也不是分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公司名称变更必须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是,2016年6月14日2:20我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查获:两个被告的登记信息中,有主要人员变更(董事会成员、监事、经理变更),有法定代表人变更,有企业类型变更,有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但企业名称从来没有变更的登记记录。
必须承认,两被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关系,但绝不能简单地认定第一被告改制前的名称为第二被告的名称。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很难用一个词汇来确定,最准确的描述应该是:第一被告于2009年8月19日登记成立,第二被告的绝大部分资源(含人力、人才、资产、资金等)被转移到了第一被告,贷款、社会保险费等债权人很难从第二被告处寻觅到可供清偿的资源。(以下省略1.3千字左右)
十九、从企业下岗的职工一律不得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1、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能逃避社会责任,不可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做到对职工负责到底。
2、1998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3、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4、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5、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6、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以下省略7百字左右)
二十一、空壳公司。
第二被告的全体工作人员只有六人(无一人为建筑技术人员),含厕所在内只有四间房间而且是租用的,该公司已经失去了原注册的资产和经营能力(资产几乎全部转移到了第一被告),说白了,就是给一个工程给它做,它也做不了,该公司以大量虚假信息骗过工商局的年检,该公司的注册地址上的房屋几年前就已经全部被拆迁了,它就是一个僵尸加空壳公司!它向法院提交的营业执照可以肯定是有人伪造的!它的公章也是通过非法渠道私刻的。它的存在,对社会而言,只会有害,不会有益!该公司至今不敢在其办公室门口挂出其招牌。2016年5月中旬,我发现该公司新刻了公章,因为其贴在墙上的公告上的公章明确与原公章不同(新公章多了十几个阿拉伯数字),大概几十天后,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胡循忠当面承认确实换了新公章。为什么要新刻公章呢,显然是为了另立门户。该公司现正与另一个骗子单位(南昌市东湖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眉来眼去,准备合伙盗卖南昌市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十二、两被告均存在违反民法通则第49条的重大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9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十三、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
根据关于省一建公司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其中写:四、省一建公司因亏损从94年至今,每年未足额缴纳社保。截至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
当我念到这里时,主审法官杨某说:原告,第一被告的代理人彭某下午1点要赶到某地去,有预定的重要事情,今日的开庭到此为止,改日再开庭,可好?(备注:开庭至此,主审法官杨某在中途至少一次插话,征询我是否可以长话短说,可以开庭后再详谈,我说不可以,上午开不完下午可以继续开,84号判决书的合议庭已经犯下大错,你们可别步其后尘,本案的关联材料比较多,你们看完后脑袋里肯定乱得像一团浆糊,只有我,对事情的来龙去脉一清二楚,我多说一句,你们就会少走很多弯路。第一轮发言稿,我经过了反复斟酌和反复修改,全文的内容都是具有关联性或很重要的事情,哪怕往后的开庭我少说两句都行,但法庭调查的第一轮发言必须让我把话说完!主审法官杨某说:好吧,那你继续!第一被告的代理人彭恪和第二被告的代理律师邓某开庭中途至少一次离场,应该是出去打电话汇报并请示。)
我说:第一被告有两个代理人,彭恪走了,园园可以继续代理呀!
第二被告的代理律师邓某说:你迟到了二十多分钟我们都没说你!
主审法官杨某说:现在已经12点多了!我说:啊,不好意思,我不知道,那就改日吧。主审法官杨某说:你把刚才念的文章的电子稿给书记员。
我说:开庭笔录那就等下次开庭再签吧,反正这里有录音和录像设备,赖不掉。主审法官杨某同意。我这么做是为了让书记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制作详细的开庭笔录,把我在法庭调查时的全部发言或重要发言内容记录进去。
之后,我把江西:两被告理屈词穷并原形毕露一文的打印稿(38页)提交给了书记员涂文。该文还有以下章节需要朗读(向合议庭和被告陈述)。
二十四、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渎职。
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赣劳社[1995]19号)19、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发出局面催缴通知或公告,限其在30天内补缴。对逾期不补缴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通过银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缴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根据以上规定,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原称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居然让省一建公司截至2008年3月底共拖欠社保本金及滞纳金4072万元。这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或串通行为。
二十五、严重夸大从业人员。
根据关于xxxxx群众来信反映情况的复函{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赣国资监事函200870号)},截至2008年6月底在册职工2735个,但第一被告却在自己的网站上写全司拥有从业人员18600余名,这也太扯了吧?!
二十六、两被告早就应该破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根据我所掌握的情况,两被告早就严重资不抵债并明确缺乏清偿能力,本人拟督促南昌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对两被告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人拟向江西省工商局、南昌市公安局举报两被告严重涉嫌向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产逃避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和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十七、舆情。
多个中央媒体和民间著名网站公开发表了我写作的以下文章,有的阅读人数已经超过了51万个:
1、江西建工第一建工有限责任公司要多缺德有多缺德。2、江西惊现伪改制与群贪相伴相生的奇葩(续)。3、江西:审判员如此歪曲和篡改,良心何在?。4、江西:两被告理屈词穷并原形毕露。5、江西:关于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举报!。
二十八、担心。
1、我认为中国有有法不依的恶习和温床。2、民以法为天,老百姓作为弱势人群,其生存权、财产权、工作权、退休权等基本人权的保障系统很脆弱,法律的执行链条不够给力!3、根据我的个人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我认为: 中国是一个高度关系化的社会,司法威信度不高。权势阶层往往依赖特殊资源和途径,减轻甚至免受法律的惩罚。由此,我非常担心本案得不到公正处理。4、我与原省一建公司势力的斗争已经不共戴天,原省一建公司势力对我的打击和围剿,让我心有余悸,我担心无力与之抗衡,为保小命,为求生路,故向国际组织求助并公开发表。5、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赌一把,算是赌命吧!6、我无意招惹其他财阀和其他利益集团,别想多了!
起诉状的第6页至第16页均在如实陈述法院的一系列枉法行为,这些枉法行为有:1、拖延立案;2、审判员在裁定书中公开进行歪曲和篡改;3、隐瞒上级法院的公函达半年之久;4、监察室里发生的蹊跷事;5、法院未依法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就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6、本案受理后,法院居然要求我做笔录,我说法律上没有这道程序;7、加上上文所陈述的原84号民事判决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枉法裁判行为,我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担心和忧虑。8、被告具备翻云覆雨的能量,居然能够挟裹、绑架法院!
二十九、我敬畏法律!
敝人经过历练和磨砺,已经成长为一位具备丰富抗争和维权经验的国士,我的身上凝聚着国家和民族的嘱托、良心和睿智,顶天立地,居功至伟,不容小觑!不容亵渎!我在互联网上所取得的信誉和威望,将会给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我们的人民带来福祉和福报!
我敬畏法律!我崇尚善良!我厌恶冷血!我憎恨凶残!
黄剑平
手机13687919248、电邮 hao13027241181@163.com 、QQ号908321734、
2017年1月13日补充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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