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浚泉,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电话:010-65153508。 法定代表人:陈求发,省长。 上诉人因申请被上诉人审查辽宁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文件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不履责提起诉讼,原审以被上诉人仅有立法监督职能,审查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行为,请求保护律师合法权益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提起上诉。 请 求 事 项 裁定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初字第646号行政裁定,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原审裁定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职权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下属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管理中的暂缓注册、不予年检行政行为均属于法无据滥权渎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实施后已经导致管理相对人律师所被停业和律师被失业,从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2015年7月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审查辽宁省司法厅关于200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工作的通知(辽司发办[2006]5号文件,以下称通知)的申请。8月7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陈友发省长发去督办函(见原审卷)。 9月3日,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答复称:通知是2006年度年检注册结束后即告失效。通知是根据96年司法部41号令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一条作出;通知中关于暂缓注册和不予年检的规定,是依据办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的规定作出的。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并无不当(见原审卷)。该答复有意避而不答暂缓注册不予年检源自何处,明知法无规定不可为,却对下属违法不予监督问责有纵容违法行政和失察之错,对上诉人保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申请采取置若罔闻,没有完全履责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故此,上诉人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履责重新审查其下属通知纠正错误,依法保护上诉人合法执业权益。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并对该通知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 可是,原审历经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在查明本案案情后,却以被上诉人答复是立法监督不是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裁定驳回起诉。 上诉人重申5月13日递交原审的三点意见:第一,上诉人告的是被上诉人辽宁省政府,不是狮制办;第二,被上诉人的狮制办在履行上诉人申请的职责时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是本案诉讼主体;第三,本案上诉人告的是被上诉人履行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不是狮制办的答复。 被上诉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履行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其职权清晰明确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而其下属狮制办在履行上诉人提请的审查职责时,仍是被上诉人的办事机构。其不但同时兼有对公民、法人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还有对举报控告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纠正违法及不当行政行为等相关职责。被上诉人所称立法监督是指其机构内部的监督,狮制办在对管理相对人履行职责时是以被上诉人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对只备不审或者审查出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彻底推翻了被上诉人所称该答复是立法监督不是行政行为,妄图推卸行政责任的不实之词。 职权审查被上诉人本应向原审提交辽宁省政府的法人资质证明,可被上诉人不但没有出具,反而提交了其下属狮制办代码证,企图以狮制办将被上诉人诉讼主体地位萨代之。可该证证明在2015年9月30日前狮制办并不具有独立机关法人资格,故本案被上诉人变更诉讼主体的努力已经不攻自破(见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符合受案范围,而被上诉人下属办事机构法制办的答复正是被上诉人在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见附件2: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介绍)。原审裁定将被上诉人此拒绝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认定是立法监督不是行政行为错误,裁定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更于法无据显失公正。 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行初字第646号行政裁定,重新审理本案。 此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李 浚 泉 二0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摘要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介绍摘要 (十一)受省政府委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二)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市政府和省直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四)政府法制监督协调处。 …… 受理和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市政府、省直部门违法行政行为的举报和控告,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备案审查处(法规规章译审处)。 办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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