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证据材料申请报告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兹因上诉人金伟法受贿、滥用职权案,金伟法本人和辩护人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事项: 一、向本案侦查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该院委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鉴定人于2015年9月对金伟法进行心理测试形成的心理测试检验意见书正本(检验意见以及附件); 二、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调取该院受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指派心理测试鉴定人对金伟法进行心理测试形成的心理测试检验意见书附卷(副本以及测前、测后谈话提纲及谈话记录,测试题目、测试记录、测试图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向羁押上诉人以及三名证人中的毛XX、赵XX的监管场所诸暨市看守所,调染案侦查机关对上诉人和上列两名证人的提讯记录,根据提讯记录向本案侦查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该院在一审时未予提供的对上述三人讯问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 申请理由: 一、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试行)第三条规定,心理测试结果用于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得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试,不外乎两个目的:对于有罪证据比较确实、充分的,通过心理测试检验,以对所设问题的陈述不真实 (陈述未受贿、未藏匿钱财,下同)的测试结果,补强有罪证据,加强对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的内心确信;对于有罪证据十分单薄的,通过心理测试检验,以对所设问题的陈述不真实的测谎结果,明确侦查方向、加强补充侦查,如果测试结果是对所设问题的陈述真实,就应该对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及时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 心理测试检验是鉴定意见的一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上述批复发布于1999年9月10日,鉴定意见尚称鉴定结论。解读批复,其真正精神是,不得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意见(对所设问题的陈述不真实)作为有罪指控的证据4之,是否应当作为出罪的证据参考(对所设问题的陈述真实),就值得思考:按照法理,在有罪证据十分单薄,测试结果(鉴定意见)是对所设问题的陈述真实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参考! 另外,人民检察院心理测试技术工作程序规则(试行)发布于2012年7月,在批复之后近13年。根据新规优于旧规的法适用原则,关于心理测试鉴定意见的证据性(证明能力),应适用规则的精神。规则中不得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应当解读为:可以作为配套证据或参考证据使用。 综上,上诉人方提出第一、二项申请! 二、本案一审期间,辩护人发现在卷提讯证不齐全,控方未提交对上诉人和证人毛XX、赵XX的全部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等翻供、翻证的材料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应当移送人民法院。 因此,上诉人方提出第三项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辩方在一审时曾经向原审法院提出以上申请,但原审法院未予调取或调取不成,控方亦未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供! 上诉人:金伟法 辩护人:章雨润 201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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