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庄河检察院立即无罪释放潘璐璐 2006年9月,庄河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将大连绿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潘璐璐刑事拘留,在向庄河检察院报捕过程中,庄河检察院认为潘璐璐不构成诈骗罪,而以非法处理、转移查物品罪将潘璐璐批准逮捕。潘璐璐一直被羁押在大连看守所到今天。 该案是现代法制社会,国家严禁制造冤假错案形势下,由庄河公安局、检察院大办人情案,故意制造出来的一起冤假错案。对此,本人2006年10月,曾经向庄河检察院提出法律建议书,明确指出,潘璐璐不构成非法处理查封物品罪,同时指出,检察院以该罪批准逮捕潘璐璐程序违法。后来,在大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支持下,庄河检察院已经明确知道,潘璐璐确实不构成非法处理查封物品罪。可是却又转回去,再以合同诈骗罪对潘璐璐进行诉讼。显然,这是错抓不能错放的表现。 对此,本人作为大连林茵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再次公开向庄河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书。 本人认为,潘璐璐的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庄河公安局和检察院应该立即无罪释放潘璐璐,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潘璐璐不构成非法处理查封物品罪。 该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非法处理查封、转移、毁灭查封物品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直接处罚,即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庄河检察院和公安局在没有受法院委托或者交办的情况下,没有管辖权。 而该案是因一起虚假诉讼引起的冤假错案。大连友兰建筑公司承建了大连林茵公司的房屋开发全部工程,总工程造价2,9亿元,而林茵公司账面上,有文字记载的,已经付给大连友兰公司工程款3亿多。在林茵公司已经超额给付其工程款的情况下,大连友兰公司以拖欠3,3亿工程款为由,将林茵公司告到了辽宁省高院。同时,又在大连中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林茵公司价值10亿元的所有开发房屋。(属于严重超标的违法查封)在潘璐璐刚刚接任该公司董事长不到一个星期的情况下,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且法院也没有对查封房屋贴出查封布告的情况下,该公司出售了5套楼房.,而买主由于该楼房被查封过不了户,到有关部门上访。于是,庄河公安局和检察院导出了这起冤假错案。 退一步说,潘璐璐即使对出售被查封房屋知情,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该案的管辖权在法院。而原审法院是辽宁高院,高院在民事案件还没有审结的情况下,也无法判断官司谁赢谁输,即使友兰公司胜诉,林茵公司的行为,能不能影生效判决的执行,也违法确定。因为,毕竟林茵公司具有价值10亿元的固定资产和开发房屋。所以,即使辽宁省高院,也不能随便对其定罪或处罚。此外,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更有明确规定,即非法处处罚。理查封、转移被查封物品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 根据我国刑诉法18条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局管辖,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该案,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为此,公安局在民诉法对案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享有管辖权。所以,对潘璐璐刑事拘留是错误的。而检察院批准逮捕,就更是错上加错。 二, 潘璐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众所周知,有没有合同履行能力,是区别诈骗罪的最重要条件之一。林茵公司有10亿元开发房屋和固定资产,履行区区数百万合同,不仅完全有能力,而且是小菜一碟。虽然,该公司全部资产现在被查封,但是,查封是否有效合法,需在辽宁高院审结完民事部分以后,才能确定。为此,现在判断该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尚为时过早。而无法判断林茵公司的履行能力,就属于疑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所以,潘璐璐不构成犯罪。为此,要求庄河公安局和检察院,立即无条件释放潘璐璐。 大连林茵公司法律顾问秦学剑 2017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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