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明确约定是贷款资料,七日内交于丙方,丙方即是中介。但卖方在开庭时声称签合同时三方有口头约定:首付款也应与七日内缴纳。但我方和中介方,均未承认,因为此事并没有发生。但是仲裁委,却依然如此认定但是,裁决书中表明的是仲裁委是根据合同而如此认定的。合同和裁决书如下,希望了解这方面知识的朋友能够帮忙提供一下意见,最好也能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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